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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xb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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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评标时发现7家单位有5家围标,剩余两家能否继续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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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1 18:10:2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2 11:02 编辑

                  关于只有两家有效投标是否继续评标的问题

  我谈两个问题:


  1.有七家单位投标,说明竞争是激烈的,这样的竞争是表现在开标之前,已经定格在投标文件中。表现在对招标人的承诺和投标价格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5家围标被否定,只要剩余的2家或1家响应招标文件,投标价格上招标人可以接受,即为有竞争的有效投标。因此应继续评标,并推荐出中标候选人,不能否定所有投标,而重新招标。我认为竞争是在开标之前,而不是在开标之后。

2.如果重新招标是对2家或1家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是不公正的!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不负责任的。如果我是投标人,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否决,将会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

  最后建议,如果有权的人设身处地想一想,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否决,对我们是不是不公正?本人呼吁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手下留情,不要滥杀无辜!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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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5 10:40:25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5 10:55 编辑
gzztitc 发表于 2017-4-24 08:37
[工程招标] 评标时发现7家单位有5家围标,剩余两家能否继续竞标?

楼主没有进一步说明。

交流文章因“不良信息”发不出去。急死人!请编辑尽快解决!

                                                  唐广庆于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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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5 15:40:42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5 16:15 编辑
gzztitc 发表于 2017-4-24 08:37
[工程招标] 评标时发现7家单位有5家围标,剩余两家能否继续竞标?

楼主没有进一步说明。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投标人数量上讲是否有竞争不是在评标阶段,而是在开标之前。比如只有三家购买招标文件,对于有经验的投标人必然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了解有几家可能投标,其企业状况和能力,以便自己编制有竞争力投标文件,即对招标文件要求做出承诺和有竞争力的投标报价。因此竞争是在开标之前,而不是其后。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两家串标(另一家不可能知道他们串标),所剩的一家投标人,只要响应招标文件,对其要求均作出承诺,投标价格招标人又可接受,这就不应否定其投标,应作为唯一候选人或中标人。不能认为无竞争力,而重新招标!

      把上述有效标的一家否定其投标,是对其不公平的。原因是通过投标截止前的竞争,他的投标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对招标人的要求作出相应承诺,投标价格招标人又可以接受,在这样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有何理由否定人家?否定人家就等于否定招标文件,也就是否定自己(招标人)。

       结论: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超过三家,评标后有效投标人只剩一家或两家时,以缺乏竞争为由,否决全部投标,重新招标的做法值得商榷!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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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21:57:5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8 11:10 编辑
lanlantian 发表于 2017-5-2 09:37
我想跟大家请教如下问题:
1、看了前面的帖子,剩余的一家或者两家的投标报价在招标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都 ...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lanlantianxian先生提及的问题看法如下:

  1.先谈谈由谁主导招标项目的工作?

国际上称之为“业主”,我国称之为“招标人”或“项目法人”。我认为“业主”或“项目法人”是项目的出资者(或集资者)、项目提出者、项目所有者。我国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从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归还贷款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业主”或“项目法人”可以任命项目经理,负责招标工作。这个“项目经理” 领导的管理机构统称为“招标人”。因此“招标人”在“业主”或“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主导(领导和主持)招标工作。也就是说招标工作的好坏、评标工作好坏、中标人选择的对与否,均由招标人负责。现在某些项目招标工作无人负责,招标工作好坏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但是该机构说:“我只是走程序、问题由招标人负责,中标人选择对与否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但是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即解散,无人负责。某些招标项目无人负责的局面何时终了?

结论:招标人就应主导招标工作,但是这个主导是在法律法规约束的条件下,是在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下,主导招标工作。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授予招标人的权利。废标可以,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2.何为竞争性?

竞争是依据招标文件给定的条件下,投标人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对(1)招标人做出承诺;(2)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3)提出自己力所能及实施措施;(4)提出保证进度和质量措施;(5)提出有竞争力的投标价格(是科学管理、先进技术、高效率地集中体现)。竞争表现在投标截止之前,并体现在投标文件之中。开标后有效标只有一家或两家,他们是在投标截止前七家投标人投标的情况下编制的有效的、有竞争力的投标文件。所以有效投标人只剩一家或两家也是有竞争的。竞争性如何认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也无需作规定,或者作出定义性解释。

   3.        如何理解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报价呢?


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比如“不能低于成本”;不能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者合同预算等。所以投标人报价在招标人规定的范围内,就是可接受的投标价格。如果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超过合同预算时,招标人通过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增加预算时,也可以成为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格。如果审批单位不批准增加预算时,招标人通过银行贷款等筹款增加预算后,也可以成为招标人接受
的中标价格。

   4.        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中标价格如何与评标委员会协调?

既然招标工作是由招标人主导下进行的,因此评标也应在招标人领导下进行,作为明智的招标人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不要去干预评标委员会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既要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也应在选定中标候选人和排序之前,应向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汇报,并征求招标人的意见。招标人也应通报可以接受的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在此程序之后评标委员会定稿评标报告,并依此核定其评标报告。之后由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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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1 18:22:4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1 18:49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5-10 11:13
竞争是在开标前,竞争的核心是评标办法。投标人提交了自己最有竞争力的报价。但是投标人提交的经 ...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应依据楼主提及的问题讨论,他提及的“评标时发现7家单位有5家围标,剩余两家能否继续竞标?”我们不要去追究5家单位围标证据,应集中交流剩余两家是否应继续评标?还是重新招标?


     我的观点已经表明,只要剩余的一家或两家响应招标文件,投标价格招标人可以接受,就应是有效标,从中选择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否则对他们是不公正的。
  

      A、B、C三家企业,其中A、B企业报价6但因为格式(我理解“不响应招标文件”)原因被否决了,剩余的C报价9,此时推荐9中标就是最好的选择吗?我认为,只要报价9低于或等于招标项目的预算,招标人可以接受,就应选择C企业中标。虽然报价增了“3”,但是重新招标增加的成本可能高于“3”。何况招标项目由于重新招标拖延了工期,造成的损失就更大了!而且否决有效标C企业,对他是不公正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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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10:49:3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2 11:31 编辑
gzztitc 发表于 2017-4-27 08:45
我有点 不同意见 。

总的说,这个招标,不是国际招标,可能,采取的是 综合评标法。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高老师提出“而本案中,有5家被废标,数额较大,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样,无论剩下的是一家还是两家,都难保证竞争力。


      ”这句话值得商榷。这句话中有6家或7家投标。这么多的投标人投标怎么说没有竞争?开标后才知道其中5家围标,剩余有效标1家或2家。这1家或2家在开标前并不知道有5家围标。因此这1家或2家是在7家同时投标的情况下编制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怎么可以下结论“无论剩下的是一家还是两家,都难保证竞争力”呢?如果开标前提交投标文件只有2家或1家,可以说“难保证竞争力”,这也就是为何《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据本法重新招标”。这是开标前,而不是开标后。所以有6家或7家投标,经核查由5家围标,剩余1家或2家有效标,只要响应招标文件,投标价格招标人可以接受,应继续评标,就应从中选择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剩余1家或2家有效标,是不能被否决的。否决是不负责任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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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11:08:1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2 14:30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5-12 10:41
像是您说的重新招标可能会延误工期或者增加招标成本等因素是必须要考虑的,但是要结合投标报价综 ...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既然C企业低于预算,招标人可以接受,这就意味着C企业的投标符合中标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C企业被否决,重新招标。结果D企业中标,其中标价格确比C企业底。这可继续想,再重新招标可能获得更经济标,再重新招标,何时休?对那些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的企业公平吗?


《招标投标法》第一条和第五条,要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企业被否决,是违背上述原则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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