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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函报价(大写)的地方写了小写的数字,是否必须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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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7-4-23 21:14:4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4 08:19 编辑

投标函报价(大写)的地方写了小写的数字,是否必须废标?

数字本身数值大小与清单总价相同没有问题,招标文件没有特别注明该条是属实质性条款。

评标委员会是否能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予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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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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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4 07:58:56 |显示全部楼层
单纯从文字内容来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关于澄清的相关要求,与投标文件是否被“废标”没有直接关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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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4 08:26:3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4 08:30 编辑

我的理解 :

评标委员会是否能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予否决。

这应该属于 上述 中,我加黑的地方,即:含义不清楚的地方 。应允许投标方说明、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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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发表于 2017-4-24 16:42:56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澄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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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7-4-24 19:01:05 |显示全部楼层
我当时的理解,认为应该属明显文字错误,虽然招标文件要求用大写,但投标人错误的用小写的数字报价,但总是一个明确的实质性的报价,应该容许投标人澄清和说明。但现实是还是被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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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7-4-24 19:05:58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规定,应该容许投标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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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7-4-25 10:14:23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通篇都没有大写报价就可以判定作废标,因为招标文件肯定注明了价格必须或应报大小写;
如果只是填错位置可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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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发表于 2017-4-25 15:18:39 |显示全部楼层
wzl11 发表于 2017-4-24 19:01
我当时的理解,认为应该属明显文字错误,虽然招标文件要求用大写,但投标人错误的用小写的数字报价,但总是 ...

我去人才中心或公司讲课,若是讲招投标,强调,若你一直要做投标,最好对招投标知识,尤其是法律法规规章,掌握得比采购人、代理机构等还要熟悉,否则很容易被忽悠
还强调一条,做事要从细致到精致,再做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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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发表于 2017-4-25 17:02:22 |显示全部楼层
wzl11 发表于 2017-4-24 19:01
我当时的理解,认为应该属明显文字错误,虽然招标文件要求用大写,但投标人错误的用小写的数字报价,但总是 ...


投标函报价是实质性的内容  错了 就是要废的  这个是不能澄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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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让城市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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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6 14:14:55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废标
这么个事情都不能干好,还能够将来把工作干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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