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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风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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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企业信用等级在评标中的应用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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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11:55:34 |只看该作者
根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可以推断出,一般情况下,先应用本省最新的信用评价;没有的,应用本省上一年的;再没有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应用全国的,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应用其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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