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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深入思考:为什么要有两种评标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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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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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0 10:21:14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静待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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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5-10 10:41:4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0 10:50 编辑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4-25 15:40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7F9D.tmp.png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投标人数量上讲是否 ...

我有点 不同意见 。

总的说,这个招标,不是国际招标,可能,采取的是 综合评标法。

而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三种涉及到 串通投标的问题。(见 39条,40条;41条)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而本案中,有5家被废标,数额较大,。

这样,无论剩下的是一家还是两家,都难保证竞争力。

我主张:

   该全部否决,重新招标;并不让参加过串通投标的投标商,参加投标。



上述分析,有点问题:

首先,由于原来的楼主介绍情况不明确,我们很难得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结论,如果强制性说招标人参与了串通招标投标,没有事实或前提作为支撑,是对招标人做出的有“罪”推论,不推荐这种分析。


其次,发现或判断串通投标的是那些单位或个人,发现后怎么处理的,我们也不知情,呵呵


再次,如果是招标人代表确实参与了串通投标,那么,就不该允许招标人直接再次招标,招标人自身的问题没能得到解决之前,重新招标的话,还有可能是与新的投标人再次串通投标,问题就会周而复始、越来越乱。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串通投标与采取哪一种评标方式或者说是方法,没有必然关系,非要把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来解决,会加剧解决问题的难度或者是复杂程度,呵呵。

建议,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个人分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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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5-10 13:58:0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0 14:02 编辑
qq245867721 发表于 2017-5-10 10:48
只要有人,什么方法都不顶用

是的,单纯说人、说事情,怎么着似乎都有存在的理由或价值,我们需要统一到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口径上来,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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