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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丹青:赋予供应商充分的自辩权和反诉权 朱丹青 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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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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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10:35:3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2 18:30 编辑

并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必须受理此类质疑,但原预中标人是否具有质疑投诉权,缺乏法律依据。以前我们都是依法不受理的,财政部门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受理此类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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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5-19 10:07:23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12 10:49
被取消资格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应当受理。

质疑是供应商最基本的救济权利,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认为 ...

你仅仅从道理上说,没有从严格的法律规定上理解。一字一句地仔细看政府采购法对于质疑的规定。废标、重新采购等采购结果不在依法可以质疑的范围内。这是法律规定的缺陷,不可超越法律规定用道理来处理问题。政府采购法的质疑范围是有限制,并非任何问题都可以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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