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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uyueleo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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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直属机构向社会求租场地办公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需不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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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1:43:41 |显示全部楼层
duyueleo1982 发表于 2017-5-19 10:56
你可能有所情绪或误解或是我没表达清楚。我的问题聚焦点不在于采购的主体和资金来源,在于采购的内容。关 ...

如果其他要素都符合,比如采购人是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团体组作,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纳入当地集中采购目录或未纳入目录但达到当地采购限额标准的情况下,就需要看最后一个要素。
租赁场地个人认为属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法对于服务项目的定义很广泛,除了工程、货物之外的即属于服务类项目。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实质上是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将一些政府向社会大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也纳入进来。综上个人认为租赁场地用于工作属于服务类项目(政府本身需要的服务)。何况租赁也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形式之一(购买、委托、雇佣、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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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5:20:46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7-5-19 14:55
可以算作货物吗?

个人认为是场地租赁服务,而非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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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09:24:09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7-5-19 20:50
租场地是可以量化的,所以算货物。
服务的内容很难量化。这是区分是否服务的最好办法。

或者可以参考下财政部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可能更为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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