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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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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资格后审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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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8:25:0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5-24 21:58
没想到你现在还有这样的理解 这都是现场改正的内容 按说你也是老司机了  怎么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重新评审也被重新定义了,个人认为不再局限于评审现场。实施条例释义的有关内容您可能会不认可,仁者见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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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8:26: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5-25 10:27
哈哈,财政部门认可就行啦。比如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也是一个例子。

是的 实施条例的出台改变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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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7-5-25 18:28:2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5-25 10:27
哈哈,财政部门认可就行啦。比如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也是一个例子。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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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8:29:3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25 18:25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重新评审也被重新定义了,个人认为不再局限于评审现场。实施条例释义的有关内 ...

哪一条重新定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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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7-5-26 09:28:35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5-25 18:28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 ...

在结合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按照政府采购条例只有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两种采购方式。而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时要执行上位法。释义中把竞争性磋商加入其中,同时现实中财政部门也是认可采用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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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09:43:1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axx 于 2017-5-26 09:46 编辑

我觉得释义关于重新评审的说明没有问题,投标人虚假材料投标导致的评审结果并不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错误。不属于释义所描述的情形,评标依据的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相关法律,在评标会上评委不可能对投标文件中的材料真实性做一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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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13:45:0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5-26 13:46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5-25 18:29
哪一条重新定义了?


属于可以重新评审情形 进行重新评审的 报财政部门报告 实质上不强调局限于现场 强调财政部门的报备程序
即使采购人发现的不是依法可以重新评审情形 但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公正情形 或者评审错误的 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向财政部门报告 要求介入监督检查
所以个人认为定标期限内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及评审数据进行核对不仅合理也有一定的必要性 可以及时发现问题
采购人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 否则视为无异议 这在财政部74号令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18号令征求意见稿中均有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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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7-5-26 18:24:13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26 13:45
属于可以重新评审情形 进行重新评审的 报财政部门报告 实质上不强调局限于现场 强调财政部门的报备程序 ...

所以,回到主题,期间采购人是无权决定中标无效的,是吧。即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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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6 09:33:34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5-26 18:24
所以,回到主题,期间采购人是无权决定中标无效的,是吧。即 违法。

如果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目前看采购人是无权擅自决定的,根据财政部18号令有关规定,中标无效须由财政部门认定。不过该办法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一规定也增加了监管部门的责任和程序,与当下的精简放权精神有冲突,新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拿掉了这一条。带该办法出台后中标无效也无需财政部门“认定”,个人认为对于供应商的中标无效可由采购人依法进行,但需要履行向财政部门报告的程序。比如质疑处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2012 69号文件已经很明确需要向财政部门履行备案报告程序,中标无效也应该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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