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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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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14:57:02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26 19:07 编辑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疑问: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否就是依法不得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不能再有选择自愿招标的权力?因为释义中有解释,“本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按照本条的规定,采购人亦不得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此处,将“可”字去掉和带有“可”字,应该是两层完全不同的意思。不知实践中各位同行如何把握的??

比如:某地规定200万以上为公开招标数额,20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可否还能选择自愿招标方式??如不能,又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之外或规模标准以下的,可以依法不招标,也可以自愿招标呢?总觉得两法有些冲突,似乎将一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强制性的划归了采购法管理。

很多时候,招标人不愿选择采购法管理的原因,是因为这种低价优先的评审标准,不如工程招标报价得分以基准分折算的科学合理。

不知啥时候,两者能将报价的评审标准给统一了,不管什么采购方式,都采用这种基准分模式,采购人也就没那么多抱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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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17:32:2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26 19:08 编辑

本来就是两个立法体系,依招标投标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并不直接导致可以直接发包(直接委托),必须按照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一点不矛盾,谁叫你是政府采购项目呢?

至于本来可以不招标的,而又自愿招标的工程项目,从我经验来看都是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工程或其他项目,所以你自愿招标当然最好,财政部门更不会有空来找你的麻烦。

很多招标采购实践中,低于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人都“很积极”的自愿进行公开招标,其用意就是看中了公开招标可以用“综合评估法"而已,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竞争性谈判,当然是避之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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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09:00:22 |显示全部楼层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5-26 17:32
本来就是两个立法体系,依招标投标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并不直接导致可以直接发包(直接委托),必 ...

实践中确实如此,

楼主的问题包括好多人的疑问是:

政府采购法 规定 再细点,实施条例,的意思是“应”,法律上的“应”是必须的意思吧

是法律法规有问题还是我们实际工作中在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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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10:50:30 |显示全部楼层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5-26 17:32
本来就是两个立法体系,依招标投标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并不直接导致可以直接发包(直接委托),必 ...


我想表达“矛盾”之意,“本来就是两个立法体系,依招标投标法(此处应有“”字)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并不直接导致可以直接发包(直接委托),必须按照非招标采购方式(可否选择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个人感觉,理论上应该可行,“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这个前提条件明确了该项目不进行招标,已经确定要么直接发包,要么采用非招标方式,所以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管理,毋庸置疑。还是举这个200万的政府采购工程例子,如果低于了200万,但招标人想选择招标方式,是不是又成了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但实践中发改或建设部门接受了还行,但如果推给财政部门,若再允许选择招标方式,还不是逼着按照《招标投标法》监管该项目啊,财政部门才不会愿意呢,呵。

换个角度思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以上,是不是200万以下的也必须得使用非招标方式?实践中当然不是这样,因为都是适用《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还会鼓励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呢。

个人观点:对于一些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如果招标人想选择招标方式,经有关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应该还是能够选择招标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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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11:09:38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是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本条的释义是存在问题的。法条是不进行招标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释义解释成了可以不招标的工程,采用谈判或者单一。按照法条执行没有什么太大问题,但是也要征得财政部门的意见。比如竞争性磋商按法条不属于规定的采购方式,释义把他变成可以了,同时财政部门也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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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14:40:52 |显示全部楼层
在条例出台之前实践中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以外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没有规定,因此有的可以自愿招标。但条例出台后似乎就不能招标了,只能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以及后来的竞争性磋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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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21:11:59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7-5-27 14:40
在条例出台之前实践中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以外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没有规定,因此有的可以自愿招标。但条例 ...

正解,我同意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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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21:16:23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曹锦江 于 2017-5-27 21:18 编辑
zc_ztb 发表于 2017-5-27 10:50
我想表达“矛盾”之意,“本来就是两个立法体系,依招标投标法(此处应有“可”字)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 ...

“换个角度思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以上,是不是200万以下的也必须得使用非招标方式?实践中当然不是这样,因为都是适用《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还会鼓励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呢。”你这个说法,我认为是很严重的错误。如果按照你的说法,财政部门都鼓励一切项目都用公开招标方式,那么何苦还出台《非招标采购方式》呢,岂不是自作无用功?搞一个大家都不用的办法?相反,出台这样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就是要杜绝一切项目都搞综合评分法的公开招标,财政部的人也不是傻子,况且公开招标并不是适合所有项目的最优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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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8 12:18:30 |显示全部楼层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5-27 21:16
“换个角度思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以上,是不是200万以下的也必须得使用 ...

哈,其实应该明白我所指的吧?
1、政府采购法有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我当然也不赞成所有采购项目都应选择公开招标,但这里讨论的是低于公开招标数额以内政府采购项目,而且指向其实很明确,就是那些低于200万的项目,比如160万、180万,甚至195万的项目,假如招标人想选择招标方式,难道也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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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8 19:08:39 |显示全部楼层
zc_ztb 发表于 2017-5-28 12:18
哈,其实应该明白我所指的吧?
1、政府采购法有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

我再重申一下我的观点,非招标采购方式,就是兜底的文件,凡是不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都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没有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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