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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c_z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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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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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11:09:38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是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本条的释义是存在问题的。法条是不进行招标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释义解释成了可以不招标的工程,采用谈判或者单一。按照法条执行没有什么太大问题,但是也要征得财政部门的意见。比如竞争性磋商按法条不属于规定的采购方式,释义把他变成可以了,同时财政部门也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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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11:43:30 |显示全部楼层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5-29 10:06
我不认为财政部在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时,还考虑让 ...

        既然74号令“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当中用的是可以,那么自然是没有把招标排除在外。而条例第二十五条则是明确了当把招标排除在外后(即不进行招标),才必须采用谈判或者单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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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11:48:25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7-5-27 14:40
在条例出台之前实践中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以外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没有规定,因此有的可以自愿招标。但条例 ...

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五条,竞争性磋商是不适用的。
已有 1 人评分金豆 收起 理由
zzj0102 + 3 对的,采用文义解释法去解释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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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14:17:42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7-5-31 12:13
您能这样严格要求自己,恭喜了!

我严格要求与否不重要,关键是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不要有法不依,更不要通过释义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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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08:54:11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7-5-31 17:10
74号令是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办法,本身就排除了招标方式。

74号令规范的是非招标采购方式,但是对于适用于74号令的采购范围(即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采用“可以”即不限于74号令中的几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如果换成应当则将第三条中规定的范围限于非招标采购方式),这也是符合采购法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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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08:58:27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7-5-31 14:32
补充一下:
       本人在第22楼第4点提到:从法律适用解读,或者依体系解释,强调政府采购工程选择 ...

74号令规范的是非招标采购方式(即排除招标方式),但是对于适用于74号令的采购范围(即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采用“可以”即不限于74号令中的几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如果换成应当则将第三条中规定的范围限于非招标采购方式),这也是符合采购法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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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09:00:52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7-5-31 16:56
浪费立法资源
     法条若还要考虑适用范围外的情形,那立法技术就不是一般低了。好cheap!

不是法条考虑适用范围外的情形,而是法条没有将74号令第三条中的采购范围限于74号令中的采购方式。同时采购法中也是用的可以。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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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6-1 14:17:07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7-6-1 13:08
对于政府采购60万元的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外,当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在7 ...

结合您在41楼的表述,那么这个60万元的服务是否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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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6-2 11:06:52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7-6-1 20:30
这个帖子的主题是讨论政府采购工程。

是的,但是其中的道理是相通的,即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自愿招标。从而可以更好的去判断释义的解释是否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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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09:47:11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7-6-11 09:30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和不招标涉及监管部门和法律体系的变化,目前实践中对条例25条的适用项目就是是依法必须 ...

实践当中可以这么做是因为财政部门允许,但是不意味着这么做就是合法的。建议还是尽快将采购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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