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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c_z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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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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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6-10 10:11:51 |显示全部楼层

真搞不懂,本来很明确的东西,越解读越复杂。
1.《采购法》第2条明确了采购的标的包含工程,即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根据《采购法》第4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条明确了政府采购过程的调整范围,其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3条明确了非招标采购工程的使用方式,《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和《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条对工程的定义是清楚明确和一致的;
综上,依法不招标的政府采购过程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监管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存在自愿招标情形除(工程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除外),由不得业主决定,财政部门说了算,否则是没法支付资金的。一半各级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都会根据采购法第2条明确,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不得支付资金。而依法不招标的工程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到达限额标准的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时,财政部门一般不会核准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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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6-10 10:30:50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依法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是不存在所谓的“自愿招标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监管、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强制实施政府采购,否则没法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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