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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对招标法第六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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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6 10:35:47 |显示全部楼层
zc_ztb 发表于 2017-6-6 09:32
这个问题首先还得看项目的属性。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之外的项目(比如楼主举例的150万项目,估计是指公开 ...

第一点有点问题,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论是自愿招标还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也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要请招标,所以如果政府采购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但选择进行招标时,适用于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因此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可以不受仅限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有关规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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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6 17:25:51 |显示全部楼层
zc_ztb 发表于 2017-6-6 14:36
这段时间在学习关于《政府采购法释义》,细读之,感觉有不少心得。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 ...

这是财政部门当初的构想,但释义毕竟只是释义,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曾近是这样规定的,招标投标法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没有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执行,大意如此。但最终被删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两法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适用范围已经作出了补充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非招标采购的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另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也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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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08:24:0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6-7 08:32 编辑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6-6 20:17
释义毕竟只是释义,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最令我悲伤的就是这句大实话,呜呜

政策法规都在不断修改完善,何况2004年左右出版的一部释义呢。当年的释义到今天有些内容肯定是有一定的滞后性的,法律中的有些内容即使没有修改,但相应的下位法或部门规章、文件等陆续出台,结合这些补充出台的下位法及部门规章,很多意思或者规定都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补充,事物是不断运动发展的,当年的释义只能体现当初的构想,作者是无法想到10多年的变化发展,所以又怎么能用10多年前的释义解释或者认定今天的事儿呢。释义更多的代表着出版者、编制单位对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是否能做到完全客观公正不带任何部门利益或部门角度出发,我想是不可能的。当初政府采购法出台后财政部门肯定是没有想到政府采购法的第四条会发展到今天这样的情况,但现实发展不受控制,采购法实施条例曾经想扭转这一局面,可惜木已成舟,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太大或者其他原因没能保留下来,最后作出了妥协。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通过采购方式作出了法律体系适用的划分,同时对于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都需要落实执行,并由财政部门监督。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当年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释义如果有效力那就更麻烦了,会出现更多的法律法规打架冲突的局面,比如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于工程服务是否包含工程造价,答案是包含;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答案是不含,所以释义更多的只能是参考作用。
同理还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中,与建筑物、构筑物新改扩相关的装拆修工程,当初发改等部门可能也没有想到一个“及其相关”导致与建筑物构筑物新改扩无关的装拆修工程被理解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把国务院法制办给饶了进去。
有关部委不论出于何种立场,转法律文字空子的能力那是相当之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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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09:54:34 |显示全部楼层
zc_ztb 发表于 2017-6-7 09:14
,其实我只是就事论事,对于合情合理的事儿,支持站在法律灵活的层面,反之,我支持法律执行应从严。比 ...

政府采购政策不可扩大,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只有财政部门主导设定,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优先采购、预留份额、价格平时优惠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区域等。具体措施试行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如财政部与发改委、环保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有关文件、财政部、发改委、统计部、工信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时适用于标法体系以及采购法体系中的预算、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预算、政府采购政策的监督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进行非招标采购时则不适用于标法体系,完全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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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09:54:3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6-7 09:59 编辑
zc_ztb 发表于 2017-6-7 09:14
,其实我只是就事论事,对于合情合理的事儿,支持站在法律灵活的层面,反之,我支持法律执行应从严。比 ...

政府采购政策不可扩大,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只有财政部门主导设定,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优先采购、预留份额、价格平时优惠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区域等。具体措施试行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如财政部与发改委、环保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有关文件、财政部、发改委、统计部、工信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未来或许有新的文件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时适用于标法体系以及采购法体系中的预算、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预算、政府采购政策的监督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可以看看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关于第九条政府采购工程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解释,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提到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时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法律依据,没有提到政府采购法,进而说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适用于标法体系),进行非招标采购时则不适用于标法体系,完全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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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7:37:18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7-6-9 16:18
对,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受此条的限制。
        因此,对于政府采购条例释义的解释我虽 ...

竞争性磋商办法出台时,实施条例还在审查未最终定稿,有关人士解释忘记加上了,我想这个回答也是蛮奇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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