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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人名称变更,未提供变更核准证明,会被取消投标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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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6-9 11:06:56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了,进行澄清并附上工商局的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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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0:25:54 |显示全部楼层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6-9 20:12
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澄清只能限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公司 ...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可以澄清的范围还包括“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像是楼主提供的情况,可以明显的判断公司名称不一致是由更名造成,对于名称的澄清也不改变实质性内容,为什么不能澄清?您举得例子与这种情况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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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1:55:52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6-12 11:18
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不应该分开理解,法条明确了含义不明确、明显的文字计算错误时才属于可以澄清的情 ...

      对,条例的五十二条我的理解有问题。
      不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中对于澄清的范围“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中是包含不一致的情况的。回到楼主的案例,对于更名导致的不一致有何不可以澄清?即使是补充了证明材料也不改变实质性内容。
       那么,换一种情形,资质证书更名完,资格条件审查通过,但是业绩合同中还是老的名字,此时也不能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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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3:37:33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6-12 12:06
不一致应当是在投标文件中有明确体现的不一致情况。可以澄清的前提是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清、同类问题不一 ...

楼主说的是某某监理公司变为某某咨询公司,即监理变更为咨询。一般都会理解其是名称的变更。如果像您说的A公司的投标文件有B公司名称的东西,那都有可能涉及到串标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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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6-12 15:18:07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6-12 14:17
变更如果未在投标文件中体现也只能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了,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作出 ...

      那么什么是含义不清、同一内容不一致等?有标准吗?同一文件前后名称不一致算同一内容不一致吗?单位的名称表述不清,算是含义不清吗?类似的情况都属于主观判断,判断的主体在于评委会,只要合理合法,又不改变实质性内容,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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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6-12 16:55:44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6-12 16:04
是否含义不清,是评委会如何认为的事儿,评标的工作由他们负责。且最起码含义不清、前后不一致、明显文字 ...

1、首先讨论的是是否可以发起澄清。2、澄清所附的材料是针对的澄清事项本身。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没有提供那么自然不涉及到澄清。3、楼主提供的情况是可以简单进行判断的且更名也不属于条例规定的重大事项。4、不必扩大到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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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6-12 16:56:51 |显示全部楼层
770404 发表于 2017-6-12 15:39
换个角度看问题,假设你是其他投标人,发现某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还在往评标室给材料,你觉得评标结果公平 ...

难道澄清不需要递材料吗?还是说就不能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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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6-12 17:05:57 |显示全部楼层
bw070 发表于 2017-6-12 16:09
100%会被废标,道理很简单,不说乱七八糟一堆,就问一个,报名时候是A,来的是B,你投标文件里不解释原因, ...

      不用考虑报名什么的,就是投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地方,且公司名称变更不大。是否澄清的问题。不澄清自然没有讨论的必要。
      然而《评委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补正是否会提供投标文件里面没有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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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3 11:04:14 |显示全部楼层
bw070 发表于 2017-6-12 20:54
这位朋友,我看你援引这么多法规,我说下我的情况,我专职招标已经5年,有招标师证。我不知道你有没有实际 ...

        发现名称不一致且可以判断的由更名造成,难道不是要先看招标文件?看看招标文件对于更名是否有明确的要求?试问如果投标人写的一个更名说明,可以吗?如果招标文件对此无要求,为何不能澄清?
        您说您操作的经验,询标相当于澄清吗?相当于即可以进行澄清,按无效标处理是对澄清的是否认可的一个处理决定。即使否决也要依照招标文件的否决条款。
        我这招标文件都注明更名的要附工商局出具的证明,以免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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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3 11:14:26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6-13 08:51
投标文件未曾提及变更事项和证明材料,不属于可以澄清情形,
即使强行进行澄清,因投标文件中没有提及变 ...

1、要看招标文件是否有明确要求,有要求提供,那么没有提供自然是可以直接否决。2、对不一致事项进行澄清,所附的证明材料是为了澄清不一致的事项,证明名称不一致是更名造成即可,完全不用补充到投标文件中。
3、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提供,出现了名称不一致,怎么就不能属于含义不清,同一内容不一致?还是说把企业更名这个结果当做了是否发起澄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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