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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x_fr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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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人名称变更,未提供变更核准证明,会被取消投标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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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3 11:57:33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6-13 12:37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6-13 11:19
建议您仔细看看法条原文,澄清的内容是针对“投标文件”中出现的相应情况,既然不在投标文件范围内岂可澄 ...

      1、投标文件出现不一致岂能不是在投标文件范围内?难道不一致不是出现在投标文件中?不要把名称变更这个结果来作为是否可以澄清判断的依据,况且招标文件如果未明确要求,岂能就直接判定投标人应以什么格式体现在投标文件中?
      2、澄清的是不一致事项本身,投标人也可能不提供或者提供不了变更的说明,那么由评委会进行判决即可(当然也可以不发起澄清直接判断)。
      3、如果不一致真是由更名造成,那么会改变投标文件什么实质性内容?如何判断是由评委会完成,当然可能会有否决和不否决两种结果,但不能以这种结果来判断是否改变实质性内容,否则还有情况可以澄清吗?
      4、不要扩大到什么都没有补充是否可以,最根本还是要看招标文件是否明确要求。如果招标文件没要求提供资质,评委会以没有资质进行否决,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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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11:10:33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6-14 11:13 编辑
zntyqdk 发表于 2017-6-14 01:36
中文的博大精深才带来楼上那么多精彩的讨论,一方说这个不是投标文件里的东西可以证明清楚的事情,通 ...

1、是否发起澄清以及对澄清说明如何认定在于评委会。如果投标文件中虽然没有工商局的证明,但是相关材料可以佐证名称不一致是更名造成,那么评委会都可以不发起澄清。
2、如果真是更名造成的不一致,那么投标主体、履约主体不发生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更是不发生改变。那么又怎么造成对其他投标人不公的呢?
3、任何澄清都可能会造成否决或不被否决(即您说的影响评标结果),那么岂不是所有项目都不能澄清?至于您的担心,是否发起澄清在于评委会,并不必然出现相关情况就必须进行澄清。
4、“补充材料”,可能更多人纠结在于这个,即补充了投标文件中没有的且影响评标结果。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没有提供,那么此种情况下自然是不能补充,也无需过多讨论。对于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提供且否决条款未明确否决,同时又可以简单判断的是由更名造成的不一致。如果发起澄清,投标人进行说明(或者提交了补充材料),其提供的说明及补充材料是为了对不一致事项进行澄清说明,完全不用加入到投标文件中。一是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提供,二是即使不加入到投标文件中也不改变投标主体及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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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5 11:50:19 |显示全部楼层
zntyqdk 发表于 2017-6-14 21:48
1、同意,这个没什么可讨论,但是该澄清的不澄清,专家也是要担责的;
2、如果确实是更名造成的,这个从 ...

1、是否发起澄清的选择权在于评委会,当出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时,如果评委会可以直接认定,那么可以不发起澄清。比如出现名称不一致,但是可以明显的判断,那么评委会可以不发起澄清直接认定。在我看来不存在该澄清而不澄清的情形,除非有他人进行阻挠、干预。
2、评委的评标依据当然是招标文件。不要用我们的习惯、经验来想当然投标人应该怎样做。而且更名不改变主体不改变投标文件,不属于重大变更。什么都没变又怎么会是实质性内容变更?又怎么会影响其他投标人?
3、所有的投决投标都该经过澄清?事实清楚的也要进行澄清?我想这才是真正适用澄清存在错误。同时发起澄清又不给投标人说明的机会,那还澄清干什么?
4、是评委会不能判断了才发起澄清,其根据澄清说明进行判断。难道判断完还要征得投标人的确认?只要是澄清就有可能涉及到投标人被否决(最基本的拒绝澄清是要被否决)那么是否就存在了您认为的影响中标结果呢?以您如此的逻辑才得出所有项目都不能澄清。
5、程序本没有漏洞,一是是否发起澄清在于评委会(不是出现相关情形就必须澄清),二是投标人不能主动澄清。三是不能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有实质性改变。(对于更名肯定是没有实质性改变,是否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招标文件都没有要求提供或者其他要求的,投标文件必须提供?)
综上,招标程序的公正、公平当然重要,但是当你要求比法律法规更加严格时,首先要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否则,则可能是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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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16:49:4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6-16 17:04 编辑
zntyqdk 发表于 2017-6-16 15:41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法律条文很简单,实际案例套用到时候,不同的 ...

1、所以对于案例的情况,我的观点仅仅是可以发起澄清,而不是必须怎样。我所假设的只是一种可能的处理方式而已,不要当成我认为应当如何。
2、招标文件不仅约束投标人,同时也约束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所导致的瑕疵,应由招标人来承担。而不是招标人利用文件规定之外的来判断、决定。至于对评标当中的事项如何认定,这是由评委会来完成。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招标文件没有问题而去影响评委会的话,这是违法的。
3、首先否决是要有事实依据,还要有招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做支撑,此外还有那么多评标专家了。即使评标专家都错了,作为代理不还是要复核吗?为了避免自身的责任(减少质疑和投诉),错误的发起澄清,假设投标人不予以确认呢?假设联系不上投标人呢?是评标暂停还是以拒绝澄清对其否决?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评委会是以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否决还是以拒绝确认进行否决?想一想都让人觉得荒谬。想防止错误、进行公开,那么公示的时候把投标人被否决的原因写上去不就行了吗?
4、招标的根本在于招标文件,不是你认为该怎样就怎样,今天你认为投标人犯这种错误应该否决,明天是否又以其他原因去否决投标人?(没准当投标人附了说明,还以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呢)
综上,前前后后说了这么多,更名既不改变主体,又不改变投标文件,不会影响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同样也不会对招标人造成损失。为什么偏要用预设的想法(诸如钻漏洞)去否决掉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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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9 17:14:57 |显示全部楼层
zntyqdk 发表于 2017-6-17 17:06
1、
2、招标文件的要求已经很清楚明确,专家组依据法律条文和招标文件评审是基本原则。招标文件规定了资 ...

1、你也提到了“招标文件一般都有兜底性的要求投标人自行提供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所以是否否决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当招标文件未明确时,不应轻易否决。更不必拿兼并、重组这些做类比,很不恰当。重大事项的变更法规已经有依据。
2、你认为的再好,这样对否决事项确认的澄清也是违法的。按照你的逻辑,那么打分是否也要投标人确认一下呢?
最后推荐给你一篇文章学习一下吧。http://mp.weixin.qq.com/s/u5JmayDzSUNWH75TDizt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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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15:10:1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6-21 15:12 编辑
zntyqdk 发表于 2017-6-20 21:10
你很喜欢也很会扳字眼,理由无非又是和人来扯扯评标委员会对否决投标的事实和投标人作一询标确认是不是你 ...

1、先不要说各地,至少本地就没有评标过程中确认这一环节。
2、你叫任何名字都可以,但是其本质与法定的程序相一致时,就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你把开标换个名字就能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了吗?我这也有询标,但是,只是针对工程量清单,防止不平衡报价。程序上也涉及不到投标人。
3、至于你说的确认程序,按照你的说法,投标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评标过程需要保密不必多说,在不需要澄清的时候,却建立起评委会与投标人的沟通渠道,这还需要多说什么呢?想这么做,那么只能仅仅对投标人进行告知。(难道你就能保证发起确认与回应确认之间不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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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15:16:46 |显示全部楼层
770404 发表于 2017-6-21 09:43
你以为专家评标时还可以上网呀?如果可以,专家通过网络与投标人联系怎么办?

代理可以上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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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14:51:45 |显示全部楼层
zntyqdk 发表于 2017-6-23 13:01
1、那可以百分百肯定这样只会照本宣科做的地方因此导致的误判和后续处理效率远远比采用此类做法的地方落后 ...

1、民事行为当然是法无禁止皆可为,但是,当民事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行为实质相一致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比如您说的询标,当其实质与澄清相一致时,就要遵守法律关于澄清的相关规定。否则,您换个名字就可以不遵守了,那么法律对澄清的规定还有什么意义呢?(另:两阶段招标的定义,招投标条例是有明确规定的)
2、即使您所谓的询标过程有录像、有记录。你就能确保投标人的澄清内容不会影响评标专家评标?而且招标文件对程序明确,那么所有投标人都会知道评标过程中会有确认的过程,您就能保证投标人不利用此过程影响评标结果?
3、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名称出现细微不一致(即楼主提出的情况),针对不一致发起澄清如何超出了投标文件范围?只是当你把可能提供的证明材料(工商局证明)这个结果当成了发起澄清的原因才产生了所谓的分歧。
4、不要曲解我的意思招标什么都不用提供了,我可没说过类似的话,更没有类似的表达。恰恰相反我的意思是评标最根本的依据是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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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14:56:49 |显示全部楼层
zntyqdk 发表于 2017-6-23 13:08
这和你自己理念都不符合吧!代理上网查的资料都可以补给专家来做评判。你的哪条法律又给代理这个权力或者 ...

哎,抬杠就没意思了。代理是否可以辅助评标?国家政府网站查到的信息是否可以作为依据?要是不信任代理,可以找台电脑共同查看,在不行,不承认代理提供的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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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6 17:10:09 |显示全部楼层
zntyqdk 发表于 2017-6-24 11:28
你喜欢坚持法律根本嘛,请你找出你的法律依据!说评标专家作出评标结论的依据可以不限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 ...

一、法无禁止皆可为。二、我从没说过要绕过投标文件。三、包括企业信息、信用信息从政府相关网站都可以查询,甚至包括施工人员情况都可以查到,难道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没有公信力?
当然如何查询,以什么时间节点算作有效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注明。除此之外,我(招标代理)用政府部门的信息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就变成操纵了?这还用较真?合理合法的使用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我还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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