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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百家实体企业“拷问”最低价中标法危害大 该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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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1:51:12 |显示全部楼层
一、招标的根本目的是促进采购的公开透明。(这是招标这种采购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最低价中标即价格上的竞争。但是价格上竞争不仅仅是价格,是需要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件这个前提下的。如果招标文件有瑕疵,造成履约当中产品不符合招标人的要求,这个责任应招标人承担。反之,由投标人承担。
三、恶意低价本身就是伪命题,判定是否恶意低价的前提是是否恶意履约。所以不从恶意履约入手,单纯的想解决低价的问题,那么只能是倒退到计划经济时代,试想一下制造强国日本、德国是计划经济体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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