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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首批招标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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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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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08:36:09 |显示全部楼层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7-3 07:00
集采机构,本身就是特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地位高于一般的社会中介代理,该作者如此捍卫,看来放管服的力度已 ...

作者虽是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但集中采购机构也是采购代理机构,文章是站在所有采购代理机构角度来分析,不必因为作者的身份而强调或区分所谓集采或社会代理。评审时代理机构的职责、业务和权限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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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10:36:5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4 14:40 编辑
aaxx 发表于 2017-7-4 10:24
大部分地区交易中心都不许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评出来的结果如果要求代理机构复核,复核出有问题还要与评 ...

不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细节和情况无法了解,自然只能复核分值有没有加减错误这类问题,真正的问题无法在评审过程中知晓并解决。更无法制止评审委员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际上评审委员会处于无人监管、制约状态。

进入现场不代表就会非法干预评审,面对违法违规行为代理机构有义务去纠正和制止。进入评审现场后重点是存在“非法干预”行为,将代理机构人员进入现场等同于会非法干预评审,这属于莫名其妙的有罪推定论,别忘了评审工作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作为组织者被禁止入内是件荒唐的事,最终的采购结果和采购人、代理机构是戚戚相关的。好比考场监考老师,在不干涉考生具体做题的情况下,如发现考生作弊等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是其基本工作职责。评审与考试不同在于代理机构还需要深入了解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和评审细节过程,以便于纠正评审委员会不按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评审等违法行为,以及评审结束后对评审专家的评价以及一些质疑投诉的处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被禁止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情况一无所知如何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需要了解评审的情况来应对的质疑和投诉更是无从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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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16:27:1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5 09:49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4 15:37
1、不能进入评审现场更多的是效率上的问题,比如文章案例中所提到,所有评委对同一事项都判定错误 ...

1、不仅仅是效率的问题,甚至可能影响项目的成败,导致重新采购。比如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且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可以依法重新评审情形时,该评委会的评审意见无效,只能重新采购。


2、代理机构禁止进入现场是及其荒谬的,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评审工作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作为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并非与评审无关人员却被禁止进入评审现场,到哪里说理?而且理由仅仅是怀疑代理机构“可能”非法干预评审,这种有罪推定论依据何在,百分之一的案例否决全部?那么各地交易中心、采购办、监管办等出现的受贿、干预评审等非法行为,为何不禁止监管机构人员参与监管呢?评审专家这么多的错误甚至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一棍子打死么,一刀切的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而且以目前的技术和交易平台的定位,交易中心是不负责监管的,在技术尚不成熟时,难以通过视频监控系统令身处评审现场之外的人员能设身处地的了解评审细节,尤其是一些代理在场本可以及时发现、纠正处理的问题。

3、这个问题并不值得讨论,如果仅仅是存在一些代理机构非法干预评审的行为就禁止所有代理机构进入评审现场,吃饭也会噎着,可以不吃么。监考老师也有和作弊团伙合作的,就不允许监考老师监考了么。进入评审现场不代表就会非法干预评审活动,重点在于是否依法履职,发现问题能解决问题。如果认为进入现场就会非法干预评审,那么评审现场不就成乐禁地,包括监管部门在内谁能进入,这不是法律初衷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有人的地方就有私心,但不能因为存在这些情况就否定全部,作为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评审工作的监管,发现一起问题查处一起问题,对于评审专家还是代理机构,处罚条款都有而且后果还比较严重,放着处罚措施不用,本末倒置的想这些歪点子,有何意义?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实际上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如果代理机构确实存在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情形,专家也有权向财政部门报告,任何一方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都不利于评审工作,当然如果监管部门不放心也可以进入评审现场进行监督,前提是在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时不介入。

代理机构作为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应当进入评审现场,而且根据财库2012 69号文件吗,代理机构还需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禁止与评审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也就是说他们是评审现场组织、管理方,而不是被禁止的一方,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能做什么,该文件也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对评审委员会违法行为的纠正、制止、监督。这里的监督并非行政监督。任何公民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只是评审环节较为保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制止后不能解决的,应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在原财政部18号令及财库2012 69号文件的内容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归纳,明确了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义务不同于权利可以放弃,职责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岂能因为地方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理解偏差而人为剥夺!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当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据说该办法即将出台,届时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需要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就明朗了。

4、是否影响评审工作每个项目都不好说,看具体情况,但这不是重点,重点是不能非法剥夺代理机构的评审工作组织权利以及限制了代理机构履行规定的职责,尤其是打折防止代理机构非法干预评审的幌子。怕出现这种情况就禁止代理机构入场,反过来想想不如这样,怕采购项目有行贿、受贿、串通、弄虚作假行为,不如不监管或者不如不采购,这样最彻底。个人始终是这个观点,因噎废食要不得,如果真的出现代理机构或者监管或者采购人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可以依法处理。当无法下定决心,有法不依,有罪不罚时,将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转嫁给代理机构,也是一种无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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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0:06:0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0:1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09:51
1、对于是否可能影响项目的成败导致重新采购这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代理发现评委有违法行为,其发 ...

总结一句话,不能因噎废食。
何况进入现场纠正制止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复核评审结果、进行评审现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等都是代理机构的职责,岂可因人而废。如果这种理论可以,为何受歧视的都是代理机构,专家违法的那么多怎么不废止这种第三方评审制度,专家是具体评审人员,代理机构则是评审工作的组织者。还有那么多的监管人员违法违规的。如果这样可以,仅仅少部分不良情况就否定全部,如何开展工作,哪一方在这种理论之下都不再是清白之身。
不论禁止代理机构是否影响评审,都不可以,因为这是代理机构最基本的职责,正确的应该是引导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出现问题查处问题,有敢违法的严格处罚。一刀切不给入场,实际上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反而制造问题,而且体现了部分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懒政!与其如此不招标、不采购就没有这些假设的代理机构非法干预评审的问题。代理机构入场是利大于弊,这个弊端可以通过处罚、考核等措施限制,何况现在的评审委员会在没有采购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会听代理机构甚至是监管部门的无理要求么,这又涉及到专家的管理和处罚,无论是专家还是代理机构,谁出现问题处理谁,而且应当严格处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外公布记录诚信系统,杀鸡儆猴。这样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重点是有没有非法干预评审,在没有非法干预评审的情况下禁止合法履职的代理机构入场,有点古时候连坐、“诛九族”的意思,谁的错处理谁,和依法履职、没有违法行为的他们何干呢。难道仅仅因为一个莫须有的可能非法干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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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14:3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5:2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14:56
是否越权还应结合实际,需要看当地是否有相关的地方法规。

如果当地财政部门、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文件禁止代理机构入内,则与财政部18号令、财库2012 69号文件以及很快就要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存在违背或冲突情况,而财政部是全国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制度政策的完善和制定。
尤其是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出台的文件,是没有任何的法律强制性,毕竟不是行政监督机构,只是一个事业单位。
地方规章更不能在没有上位法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免有关主体的权利、职责、义务的。
而所谓地方立法,2015年之后仅限于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政府采购也好、公共资源方面也好,现在地方并无立法权。之前涉及到代理机构能否进入现场的问题应该不至于上升到地方立法层级,顶多是地方政府规章或文件规定。
交易中心作为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能代替履行监管职责,更不能以审批、备案等借口变相实现监管。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明确“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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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45:35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5:54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15:35
我总结就是跟因噎废食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说有代理在评审现场非法干预,那我就禁止其组织评审这可 ...

有关规定已经赋予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可以进场并履行相应职责,这个议题说句实话没有任何意义。况且当你所说的代理机构虽然禁止进入,但由于科学技术发达,视频越发清晰、所有人在评审现场的讲话都能听见,所以不会导致监管真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禁不禁止代理机构入场更没有意义,因为所有人说什么都能听得很清楚,代理机构有什么问题,或者非法干预评审这不就是证据了么。您认为当技术达到一定条件下代理机构不入场也能掌握现场情况,确实有这种存在,同样的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机构人员还敢在评审环节做倾向性或不公平的引导言语么。既然如此,组织、监督、符合评审都是其法定职责,为何还要禁止其入场。而目前科学技术、监控视频语音收集系统还无法全方位清晰记录每位专家所有的细节或者说些什么,不让代理机构进场,又能监控到什么呢。我们本地目前监控设备齐全,但碍于技术水平有限,视频能看清但涉及到每个专家具体的话语则无法清晰的分辨听清,此时代理机构如果不允许进入,谁说了什么,谁做了什么,评审的具体细节,是无法准确了解的,最近一年遇到太多评审专家的评审失误甚至是错误、拒不承认错误。而前期代理机构被禁止进入阶段尤其严重,后经监管制度调整,代理机构允许进入现场后这种情况大大减少。而且您如果评过项目或者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就会了解到,评审专家在没有采购文件或者法律政策依据的情况下,是不会被代理机构甚至监管部门所左右的,有的时候采购文件白纸黑字,专家评错都是能狡辩尽量狡辩,撇清自己的责任,还认为代理机构可以随心所欲掌控专家,让专家背锅的想法有点天真。法律制度禁止的代理机构对专家进行倾向性引导、禁止的是非法干预。您之前说有的代理机构有这种情况所以就要禁止所有代理机构入场,这和因为怕吃饭噎住所以不吃有什么区别呢。你发现代理机构存在非法干预情况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等规定严格处理,甚至是处于一至三年禁止代理采购活动并上网公告,这样才是解决问题的路,谁的错谁承担,殃及池鱼对于其他合法执业的代理机构没有必要且不公平,一家有问题,其他代理机构就都有罪论定。监管部门一些人员也出了一些事甚至入刑,是否专家、代理机构也可以这样看待所有的监管部门人员呢,还是得以事实说话,唯心主义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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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6:37:4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6:46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16:24
1、有第三方在你旁边和没有第三方在你旁边,如何说话能一样吗?要是我指出评委有错误,但实际没有错误,是 ...

你指出评委有错,实际上没有错只能说明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这是因人而异的事儿,岂能以偏概全。
我去过很多交易中心或者代理机构的评标场所,说句实话在省级以下地级市很难找到所谓科学技术能够让人身临其境的场所,更何况如果有这样的技术根本无需禁止代理机构入场,你的怀疑如果代理机构实现了不正好给监管部门录下来当场拿下么
建议你看看财库2012 69号文件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代理机构监督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纠正不正当、倾向性言论是其职责,新财政部18号中有总结性的规定。职责是不能剥夺的,其次当评审委员会不听时,应当上报财政部门,并在信息评价系统中对专家进行考评记录。专家与代理机构是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关系,不是谁单方面监督和制约,代理机构有问题专家也应向财政部门报告。任何一方缺乏监督和管理都不是好事儿,法律体系有规定则不能违反,法有授权必须为。你担心代理机构进场非法干预评审而禁止代理机构进场和因为担心吃饭噎住而不吃饭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这样的监管只是形式上的监管,代理机构、专家、供应商真正有违法行为时,监管部门应当该出手时即出手,谁的问题处理谁,怕这个有问题怕那个有问题,怎么不想想监管部门自己有没有问题,别人又怎么看待你监管部门。
最后一句:进入评审现场履行法定职责是代理机构的义务,不能人为剥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财库[2012]69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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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6:49:40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6:5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15:59
1、禁入并不导致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不改变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2、对于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否 ...

你都禁止进入评审现场,代理机构无法真正的履职,如宣布评标纪律,纠正评审专家违法评审,复核评审数据、处理与评标有关工作。评审报告一旦完成复核数据检查出来的问题往往就成了问题,不是依法可以重新评审情形的只能重新采购。时间物力精力浪费不说,还可能引发质疑投诉一系列问题,有时候明明可以过程中解决为何偏偏让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就因为一句莫须有的非法干预评审。作为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却被禁止入评审现场,隔空组织也是一种很有趣的现象呢。
地方性法规前面已经说明2015年之后只能制定文化、环境、城市容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不在其中。2015年之前如果有地方立法且涉及到代理机构是否入场的问题,只能说浪费立法资源,高射炮打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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