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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财政部首次判例业绩可加分但不可作为准入条件 海格 今日采购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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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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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6 15:06:09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因此只要业绩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合理需求相适应,法规也没有规定不能作为准入条件。特别是将业绩的合同额作为条件,要慎重,往往是它出问题。
另外“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的行业是指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行业,不要与工程项目类别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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