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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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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17:39:07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唤始出来,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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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7-18 20:21:37 |显示全部楼层
实务中最大的亮点之一:“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资格性审查的主体发生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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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7-18 20:23:38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此条,真不知道那些嚷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台禁止代理机构在评标期间进场的合理的是咋想的?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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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7-18 20:40:3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江湖之远 于 2017-7-19 08:17 编辑

内容中引用了、借鉴《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74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内容,引用行政法规或者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其中采购需求制定、履约验收等责任 主体方面、各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关系方面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视为串通情形的借鉴引用方面都是亮点,,是 2004年18号令实施以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法规的提链总结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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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7-19 08:16:10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19 08:06
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区分)负责评标组织工作。
第六 ...

更何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务中心还不是监管部门,本身就是公共服务定位的服务机构,其无权作出政府采购监管相关决定,规范性文件得制定主体本身就是违法的,应当提请同级法制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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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7-20 18:42:08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20 16:53
禁止代理进入评审现场已经违反87号令规定,代理机构作为评标工作的组织者是明确可以进入现场,不属于禁止 ...

确实是属于乱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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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7-20 18:43:26 |显示全部楼层
等哪天有空了好好写一下各个条款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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