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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几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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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1:28: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87号令,几点疑惑,请大家讨论。

1、13条中提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结合10、11条看,这的采购需求指的什么呢?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号),用的词是“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这里为什么没有用“基本概况介绍”字眼?


2、22条提到“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但后面又有特殊条件,实际工作中怎么界定?感觉此条形同虚设,主管想要样品的,挡不住啊

3、27条 澄清或者修改    “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1)标的是指的名称还是包括数量等指标?
(2)如果“标的和资格条件”需要修改,怎么操作呢?29条提到“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只有找一个重大变故然后取消采购任务,过一段时间再重新采购吗?





附相关条款: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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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1:53:04 |只看该作者
1 采购需求:可以是采购清单和简要技术规格,或服务要求。
2 提供样品的条件: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我觉得这个应该理解为只要能用数字文字描述的需求就不能提交样品。除非是提供需要人主观感受的需求。
3 严格说是不能改变采购的范围和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即不能增加资格条件也不能减少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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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1:57:35 |只看该作者
采购需求很重要,实施条例中开始提到,招标文件需要根据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政策编制
没有需求哪来的响应,科学合理的需求是实现物有所值的第一步。
采购需求包含哪些内容,具体在87号令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中有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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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4:07:07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法律发布前都有征求意见的过程,,咋不提前提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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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4:37:02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8-1 11:53
1 采购需求:可以是采购清单和简要技术规格,或服务要求。
2 提供样品的条件: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 ...

1、疑惑是简要的还是详细的如招标文件附的,如果简要的,和后面条款的解释有矛盾啊
2、服装制作可以用数字描述吗?感觉不太好把握
3、现在假设资质设置有问题了,后面怎么处理呢?不让更改,能终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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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4:38:08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8-1 11:57
采购需求很重要,实施条例中开始提到,招标文件需要根据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政策编制
没有需求哪 ...

疑惑点就是公告里,采购需求 需要附个文件吗?如果简要的,为什么不用财政部2015年通知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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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5:08:30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7-8-1 14:38
疑惑点就是公告里,采购需求 需要附个文件吗?如果简要的,为什么不用财政部2015年通知的提法?

2015号文件内容不足以诠释采购需求,因为新出的87号令及财政部有关文件明确了采购需求内容。
附个word很简单,我们这前两年就开始随公告附采购需求的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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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8-1 21:24:32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公告,应该是采购需求的重点概括,否则直接上招标文件就行,还要公告干嘛。个人觉得是有点瑕疵,既然11条定义了采购需求,那13条第三项还是采用2015号文件比较好,简洁,明确,清晰。
个人觉得改变采购标的,应该是指名称,数量不在此列,这必须是可以澄清修改的。名称都变了,一般认为是另一个采购项目。第27条是有点小问题,改变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就属于重大变故,这重大变故也太宽泛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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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11:55:39 |只看该作者
1、13条中要求的采购需求即是11条规定的内容。
2、关于提供样品22条也是没有完全禁止,究竟哪些不可以,还需要参考财政部的相关处理决定。
3、标的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本身,应该包括数量。如果必须更改那么重新发布公告进行采购。法条可以参考87号令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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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14:49:35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8-2 11:55
1、13条中要求的采购需求即是11条规定的内容。
2、关于提供样品22条也是没有完全禁止,究竟哪些不可以,还 ...

1、从以上几个人的讨论,出现了能够代表大多数人疑惑的两方面,即公告中   采购需求是简要的概括还是详细的需求,
如果只是简要的需求说明,与现在及以前的情况没有变化,如果是详细的需求,那么10月1日后,公告里还需要再附件一个文件,需求文件。

2、25条,具体来说是招标文件内容违反了相关规定和原则,怎么处理的条款,当然也可以如笔者所说 参照

问题是,重新招标的前提是终止前一个招标,终止的依据是这个?怎么操作?需要发终止公告吗?需要发的话,终止招标的依据呢?
不发终止公告,何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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