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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几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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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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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21:24:32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公告,应该是采购需求的重点概括,否则直接上招标文件就行,还要公告干嘛。个人觉得是有点瑕疵,既然11条定义了采购需求,那13条第三项还是采用2015号文件比较好,简洁,明确,清晰。
个人觉得改变采购标的,应该是指名称,数量不在此列,这必须是可以澄清修改的。名称都变了,一般认为是另一个采购项目。第27条是有点小问题,改变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就属于重大变故,这重大变故也太宽泛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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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8-3 19:35:38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7-8-2 11:55
1、13条中要求的采购需求即是11条规定的内容。
2、关于提供样品22条也是没有完全禁止,究竟哪些不可以,还 ...

参考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牛头与马嘴,对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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