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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费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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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1 09:36:1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jiayw 于 2017-8-11 09:39 编辑

随着依法行政步伐加快,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充实、完善,信息公告、专家抽取、评审办法等等,逐渐全覆盖,但是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依据,是不是没有跟上步伐呢?

代理服务费收取的依据还是2002年颁布的  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1、颁布时间比较早,距今已经过去15个年头,虽然后来修订过,但是确实时过境迁,该进行大的修订了
2、收取依据是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那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再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不是不合时宜呢?
3、办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是不是和当前实际工作中的业务有不搭的感觉
4、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如公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非招标管理办法等等,财政部都出台了自己的规章,唯独这一项没有,是不是有 哪里都好,唯独这里不好的感觉呢?不能更加完美吗?
5、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此条修改,是特殊时期特殊的政策,是适应当时的环境的。

新时期尤其是依法行政更加自觉和严格的当下,应该像专家服务费一样,由采购人来支付。
一是代理服务费也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这正在形成一种共识,由采购人来支付,预算会更准确
二是由采购人支付,在当下审计、巡视等等依法行政环境下,不会出现赖账、拖延支付等问题,代理机构尽可放心,并且这些支付进度,都会纳入政府采购检查、考核中
三是由采购人支付,能更好促进代理机构发展,能够更多的为国家节约开支。
四是由采购人支付,更符合政府采购远景构想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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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8 17:26:07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7-8-18 11:09
1.经双方协商,然后用一个废止的文件和规定当做收费标准,这样做严肃或者合事宜吗?

2。政府不再出台制定 ...

1、不要纠结于是否废止,废止文件中的内容单拿出来作为标准,不恰恰表明这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吗?
2、为什么要以一个废止的文件作为依据?这道理做代理的应该都懂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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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8 11:09:53 |只看该作者
1.经双方协商,然后用一个废止的文件和规定当做收费标准,这样做严肃或者合事宜吗?

2。政府不再出台制定价格的规定,是大势所趋,这个可以理解。把废止的文件和规定当做双方协商或者市场调节价来说,是不是有点那个 呢?

3、根据2条大势所趋以及合理正常的发展,由采购人来支付代理费,应该是最好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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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8 10:31:41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7-8-17 16:54
@bob1511  @哟切客闹

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 ...

政府不可能再指定相应标准,否则走老路,如果这样也不会废止原收费文件。
你说的都不会是问题,采购人支付就不说了。中标人支付采购文件中约定好标准,投标人无异议,对采购文件内容均接受并参与了后续项目程序,中标后按采购文件收费标准缴费即可。
财政部之前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代理费用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确定,价格法中无非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既然没有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也就是市场调价了。
87号令关于招标文件的内容中明确包含代理费用的标准和收取,无论是采购人支付还是中标人支付都需要落实在招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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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8 09:58: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8-18 10:01 编辑
jiayw 发表于 2017-8-17 16:54
@bob1511  @哟切客闹

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 ...

1、由中标人来支付,有协商好的金额、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虽然文件已经废止,但是其中的标准,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可以继续使用(这是双方的事与是否废止无关),仍然是有意义的。不使用此标准,只要代理费的计算标准清楚即可以。
2、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有其客观性。但其实质还是招标人来买单。招标文件中注明的代理费标准、金额是招标人同意的,即表明其是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3、不是不能更完美一些,而是不该管的不再管(价格放开即表明该服务不在属于价格法规定的可以政府定价的范围)。否则不又走计划经济的老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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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16:54:38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哟切客闹

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

1、 从上文件,能不能得出结论,采购人应与代理机构协商好代理费呢?

是的话,
如果由采购人来支付代理费,一点问题都没有,
如果由中标人来支付代理费:采购文件中是否注明代理费的支付标准呢?从实践看,就是引用的已经废止的文件。也就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所谓的协商的代理费是一个已经废止的文件所规定的,这样做有意义吗?深入思考一下,如果不用这个文件,采购文件中应该怎样描述想中标商收取的代理费呢?从实际操作角度来说,只有有一个标准,有一个参考,才好描述,才好操作

2、只要是代理费由中标人来支付,就不可能有“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局面。
     只有代理费由采购人来支付,才会有可能实现协商、市场定价的局面,前提是法律法规对代理机构的选择也做出竞争性选择的规定以后。
3、政府采购法系,不能更完美一些吗?有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招标信息公告规定,政府采购还要制定专门的规章,不就是为了更好的适应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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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11:07:1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8-17 11:08 编辑
jiayw 发表于 2017-8-17 10:37
这方面的知识还真不知道。

行业协会有制定指导价格的责任?不是太清楚。

无需,价格法等已有规定,分为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和国家标准等。原发改委收费标准已经废止,且没有国家指导价,明确由市场调节,也就是根据当地市场的竞争、供需关系以及代理机构的综合能力、人员素养、服务专业化等因素,双方商定即可。现如今是市场经济,要充分实行放管服,该有市场决定的政府就不应加以过渡干预,优胜劣汰。不仅是代理费用、监理、造价等均已放开,同理你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或者一些服务,需要国家出台一个全国标准么,也并不需要,你会自己比对、货比三家的。协会不会出台类似的指导价格,国家不会重走老路,否则无需放开、即使协会真的出了,对于市场各主体又有什么约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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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11:06:47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7-8-17 10:37
这方面的知识还真不知道。

行业协会有制定指导价格的责任?不是太清楚。

招投标协会曾经印发过这个文件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36843。即招投标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仍可以参照原标准,协商收费。但是最近发改委出台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其中明确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制定指导价格法律风险极高(相当于禁止这一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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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10:37:13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8-15 10:13
指导原则也应是行业协会来制定,不能由政府部门来制定,否则又回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老路。

这方面的知识还真不知道。

行业协会有制定指导价格的责任?不是太清楚。

其他行业涉及收费的是不是也是如此呢?

从完善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体系来说,是不是应该补上这一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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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5 10:13:23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7-8-14 14:45
这两天很忙,现在一起回复。

1、废止了,但是大家可以打开中国政府采购网,搜素一下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项 ...

指导原则也应是行业协会来制定,不能由政府部门来制定,否则又回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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