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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a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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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费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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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1 09:36:12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jiayw 于 2017-8-11 09:39 编辑

随着依法行政步伐加快,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充实、完善,信息公告、专家抽取、评审办法等等,逐渐全覆盖,但是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依据,是不是没有跟上步伐呢?

代理服务费收取的依据还是2002年颁布的  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1、颁布时间比较早,距今已经过去15个年头,虽然后来修订过,但是确实时过境迁,该进行大的修订了
2、收取依据是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那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再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不是不合时宜呢?
3、办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是不是和当前实际工作中的业务有不搭的感觉
4、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如公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非招标管理办法等等,财政部都出台了自己的规章,唯独这一项没有,是不是有 哪里都好,唯独这里不好的感觉呢?不能更加完美吗?
5、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此条修改,是特殊时期特殊的政策,是适应当时的环境的。

新时期尤其是依法行政更加自觉和严格的当下,应该像专家服务费一样,由采购人来支付。
一是代理服务费也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这正在形成一种共识,由采购人来支付,预算会更准确
二是由采购人支付,在当下审计、巡视等等依法行政环境下,不会出现赖账、拖延支付等问题,代理机构尽可放心,并且这些支付进度,都会纳入政府采购检查、考核中
三是由采购人支付,能更好促进代理机构发展,能够更多的为国家节约开支。
四是由采购人支付,更符合政府采购远景构想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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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4 14:45:13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天很忙,现在一起回复。

1、废止了,但是大家可以打开中国政府采购网,搜素一下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中标结果附的采购文件,里面关于“代理服务费”没有直接说:“双方商量”,都无一例外提到依据该文件,有的可能严谨点,提到“已废止的原......”

2、市场调节了,也得有个标准啊,要不怎么谈啊?

(1)代理费直接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根据所谓的市场标准,谈了个价格,和中标人没有关系。
(2)但是大部分还是由中标人支付,怎么支付呢?不能在采购文件里注:根据市场标准来定,市场标准是什么呢?

3、“主要问题是你没搞清楚工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关系,混成一起谈。“
这个问题,还请仔细看一下,我的文字。

政府采购系,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货物服务招标办法、货物服务非招标办法(包括竞争性磋商办法),专家抽取办法、信息公告办法等等,那么代理费的办法呢?是不是也应该有呢?市场调节,有个政府采购法系的指导原则,是不是就更完善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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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10:37:13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7-8-15 10:13
指导原则也应是行业协会来制定,不能由政府部门来制定,否则又回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老路。

这方面的知识还真不知道。

行业协会有制定指导价格的责任?不是太清楚。

其他行业涉及收费的是不是也是如此呢?

从完善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体系来说,是不是应该补上这一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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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16:54:38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哟切客闹

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

1、 从上文件,能不能得出结论,采购人应与代理机构协商好代理费呢?

是的话,
如果由采购人来支付代理费,一点问题都没有,
如果由中标人来支付代理费:采购文件中是否注明代理费的支付标准呢?从实践看,就是引用的已经废止的文件。也就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所谓的协商的代理费是一个已经废止的文件所规定的,这样做有意义吗?深入思考一下,如果不用这个文件,采购文件中应该怎样描述想中标商收取的代理费呢?从实际操作角度来说,只有有一个标准,有一个参考,才好描述,才好操作

2、只要是代理费由中标人来支付,就不可能有“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局面。
     只有代理费由采购人来支付,才会有可能实现协商、市场定价的局面,前提是法律法规对代理机构的选择也做出竞争性选择的规定以后。
3、政府采购法系,不能更完美一些吗?有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招标信息公告规定,政府采购还要制定专门的规章,不就是为了更好的适应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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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8 11:09:53 |显示全部楼层
1.经双方协商,然后用一个废止的文件和规定当做收费标准,这样做严肃或者合事宜吗?

2。政府不再出台制定价格的规定,是大势所趋,这个可以理解。把废止的文件和规定当做双方协商或者市场调节价来说,是不是有点那个 呢?

3、根据2条大势所趋以及合理正常的发展,由采购人来支付代理费,应该是最好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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