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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nmi_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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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专家停止评标,请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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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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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8 22:37:42 |显示全部楼层
1、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很清晰、明确,没有瑕疵。只要投标人提供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且达到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资格审查就应该通过。
  如果有投标人提供的是二级或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评审委员会应该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认定为无效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专家不能拒绝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如果采购人不予认可要求继续评审,则可要求财政监管部门到场裁决确定。否则擅自拒绝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规定处理。
   由此可基本判定:该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不合格、不称职。当然招标代理的能力值得怀疑,否则完全可以将事情的分析透彻、以及后果,我想大部分的专家也不是傻子和犟牛。
   以上是根据楼主所提供的材料,作出的判定,如有其它隐情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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