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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以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固定单价合同,是否非要按照固定单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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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8-25 09:55:5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8-26 08:35 编辑

以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固定单价合同,是否非要按照固定单价结算


项目在招标时,招标方提供了工程量清单,正常来说应该是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但是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工程价为预估价,最终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报告进行结算,但是结算时审计单位按照可调价合同,审减了30%,但是乙方说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就必须按照固定单价结算,可是合同并没有约定是固定单价,像这种情况要怎么解决。请各位大神指导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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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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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23:21:44 |只看该作者
thehero 发表于 2017-9-1 15:27
如果最终由第三方或审计机构重新组单价,那投标时的单价就没有了意义了,报价没有意义,那招标还有意义吗?

投标的单价作为一个约束作用,而且并不是重新组价,投标报价在结算中作为一个基础报价,是要纳入成本评测体系中的,拙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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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忠实坛友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13#
发表于 2017-9-1 15:27:32 |只看该作者
如果最终由第三方或审计机构重新组单价,那投标时的单价就没有了意义了,报价没有意义,那招标还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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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7-8-28 00:11:5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8-28 08:24 编辑

                              再谈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如何在合同执行期结算的问题

  《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格式文本,但是用到具体项目上的招标文件就不是格式文本,不是参考作用,而是在招标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关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子项工程数量,正如你说的都是参考工程数量(所有投标人都在同一数量上报价)。在合同实施时依据《技术标准和要求》(国际上称为技术规范)文件中各子项表明的计量方法(测量、项数、个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数量等)计量的实际完成数量。


       该量乘承包人投标时所报单价即为该子项的结算额。其程序就是:每月承包人计量收方,并提出结算申请单,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进行核实,无误后呈报发包人,发包人核实后无误,交给发包人的财务部门给与结算。根本无第三方参与结算工作。在合同中根本没有第三方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在招标标文件中设定有第三方参与结算(请注意这是陷阱!不要投这样的标),监理工程师与第三方意见不一致,怎么办?由谁协调?如果不遵守合同条款,利用所谓的“审计部门”的权威强加于承包人,就只有走仲裁或诉讼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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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1#
发表于 2017-8-27 01:39:37 |只看该作者
接11L。
招投标应该作为成本管理制度中的一个环节,聘请第三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也是对成本的控制。而且合同文本的条款中,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应该作为双方计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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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0#
发表于 2017-8-27 01:37:10 |只看该作者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8-25 23:36
关于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如何在合同执行期结算的问题

      看到这位网友提到问题, ...

唐老师,你好。
我个人见解在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范本只是格式文本,起到一个参考依据的作用,真正的计价方式应该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且招标时的工程量只能作为一个暂估量而已,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作为签订合同时的一个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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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7-8-26 22:38:52 |只看该作者
                             再谈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如何在合同执行期结算的问题
  一般合同中只有三方:即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这三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都有明确规定。其中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是由发包人通过合同文件授权的,因此这些也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条件。请你看看国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就清楚了,那里没有第三方审查结算单。也就是说承包人与第三方无任何关系,也就不能参与对承包人的结算工作。如果发包人不懂可以聘请社会上的造价公司或审计单位派专家咨询或直接派人参与结算,但是就不代表造价公司或审计单位(不是第三方),而是发包人人员。也只能依据合同规定进行核查结算。因此谁也不能另定单价和工程数量,都应依据合同文件的。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表明工程量清单只是为投标人报价依据,并选择中标人的条件,而在合同执行期不以投标人报价结算,而是用审计单位另行定价结算时,在这样的条件下,有经验的投标人应把审计单位定价的风险考虑到投标价格中。或者因风险过大而不投这个标。这些都没有说明,所以我说“冒出个第三方”。从你这个案例看,当前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真使人堪忧!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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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7-8-26 17:11:39 |只看该作者
唐老师你说的“呈报发包人核定无误后,给与支付”,现在的发包人的核定一般都委托给了第三方的审计单位,由审计单位进行核实,他就是代表发包人,解决了发包人不专业,甚至看不懂结算清单,无法做到保质保量额的核对问题。如果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认为第三方审计单位的计量核实有误,可以三方一起审查确认,保证计量无误。这没有错,只是个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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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15:52:27 |只看该作者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8-25 23:36
关于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如何在合同执行期结算的问题

      看到这位网友提到问题, ...

谢谢您的指导,又学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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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8-26 09:03: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您的指导的确,当时的招标文件没有去技术标准和要求,就单单低价中标,价格占了100%,招标文件也没有体现出现不平衡报价的时候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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