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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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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里的资格审查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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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2 09:49:12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7-9-12 09:00
统一理解就是,62 64条说的都是评委的工作,所以63也是。这一部分46-67都是在说评委要干什么,判定无效投 ...

有点牵强了,63条并未如此规定。投标无效就必须由评委会评审?并非如此。且41条和46条倒是明确了资格审查由谁负责以及评委会的工作范围,一方面没有您说的规定,另一方面已经如此明确,没必要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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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11:57:1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15 12:00 编辑
沈律师 发表于 2017-9-14 16:54
应该重新评审。资格审查错误就是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

87号令已经将资格审查交由采购人,开标之后、评审前进行。不再是评审工作(符合性审查、澄清、比较、评审报告推荐候选人),不是评审工作何来的重新评审一说。其次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87号令明确规定了货物服务招标时哪些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即第64条,明确不含资格审查错误,更明确了重新评审的主体是评委会。且应是谁审查(评审)谁负责的原则。
2012 69号文件确实资格审查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范围,那是因为87号令出台或者说实行前可以如此,这段时间资格审查包括符合性审查都是评委会的工作,财政部18号令对此有评标工作范围。而87号令对此已经作出了根本性的修改,不可同日而语。否则等于拿前朝的剑斩本朝的官。87号令是新法,且部门规章效力优于规范性文件,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的应按87号令执行。当然非招标采购中资格审查错误属于可以依法重新评审的范围,这在74号令、磋商管理办法以及财库2012 69号文件中均有规定。
最后资格审查错误,个人认为是否纠正如重新资格审查并不是不可以,只是资格审查纠正后可能会导致原本没有进入评审现在需要进入评审的供应商和其他可能导致评审情况完全不同的情形,但却很可能不属于87号令67条中可以重新评审的范围,那么问题来了。纠正重新资格审查后不重新评审,那么重新资格审查的意义何在,而重新评审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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