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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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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里的资格审查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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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9-15 15:01:57 |显示全部楼层
87号令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从第四十四条看,这是为了落实责任主体而增加的一个程序。
再看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并没有因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资格条件的前置审查而取消对其评审,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本就包括了公司的资质条件等。(商务部分包括公司资质,公司情况介绍等一系列内容,同时也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等相关内容,包括公司的业绩和各种证件、报告等。


所以,采购人的审查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应是两个概念,前者受后者监督,后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发现了资格审查错误的问题, 应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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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9-15 18:08:33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7-9-15 15:46
这就是现在我很疑惑的地方,到底要不要再度审核。为什么87令不明确说明呢?搞了这么一个不清不楚的条款。

多了一道程序,评标委员会应该是复核评审,我个人感觉既是为了落实责任主体,也是为了减少评标专家工作量,不用再拿出很大精力来填制一些表格,这些形式上的工作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来做,然后专家就象报社编辑一样,只需要审核一下已成型的东西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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