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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种操作?政府采购法竟然被当作空气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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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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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2 21:55:5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7-11-12 21:58 编辑

还有这种操作?政府采购法竟然被当作空气


原创 2017-11-10 海格 今日采购舆情

     今年8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资料管理系统项目开标,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分别是两家德国企业LORENZ Archiv-Systeme GmbH、EXTEDO GmbH,以及一家美国企业Synchrogenix Information Strategies。最后中标的是LORENZ Archiv-Systeme GmbH,中标价格899万元。

微信图片_20171112215512.jpg


    另外两家供应商不服进行了质疑,质疑结果不满意就向财政部进行了投诉,Synchrogenix Information Strategies认为顾维军与LORENZ(中标供应商)错综复杂的关系可能影响本项目的公平、公正。以及竞争性磋商程序存在诸多反常。EXTEDO GmbH则认为本项目前期评估小组中的行业代表黄娜在评审过程中为LORENZ的响应文件答辩小组成员,评估小组成员存在利益冲突。2.评分标准中一些分值的设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值设定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1月10日,财政部做出了判决(497、498号公告),结果令人大跌眼镜,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本项目中,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三家供应商均为境外公司,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是适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由于本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财政部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审查。而是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在本项目中,所有人都没有意识到项目本身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而这个项目中标已经接近3个月,而并没有被人质疑,不是参与项目供应商投诉引起了财政部的关注,很可能项目就这么执行了,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也就形同虚设了。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九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资料管理系统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1-17413003008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EXTEDO GmbH(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Einsteinstrasse 30, 85521 Ottobrunn, Germany
被投诉人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被投诉人2: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相关供应商:LORENZ Archiv-Systeme GmbH(以下简称LORENZ)
地址:Eschborner Landstrasse 75, 60489 Frankfurt/ main, Germany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前期评估小组中的行业代表黄娜在评审过程中为LORENZ的响应文件答辩小组成员,评估小组成员存在利益冲突。2.评分标准中一些分值的设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值设定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本项目中,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三家供应商均为境外公司,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是适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由于本项目采购行为违法,本机关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审查。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供应商推荐程序及竞争性磋商现场组织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17年11月10日

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九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 机关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资料管理系统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1-17413003008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Synchrogenix Information Strategies, LLC(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Delaware Corporate Center II, 2 Righter Parkway Suite 205 Wilmington, DE 19803
被投诉人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被投诉人2: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相关供应商:LORENZ Archiv-Systeme GmbH(以下简称LORENZ)
地址:Eschborner Landstrasse 75, 60489 Frankfurt/main, Germany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应为货物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至少应占总分值的30%,而不应是26%。2.顾维军与LORENZ错综复杂的关系可能影响本项目的公平、公正。3.竞争性磋商程序存在诸多反常。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本项目中,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三家供应商均为境外公司,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是适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由于本项目采购行为违法,本机关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审查。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供应商推荐程序及竞争性磋商现场组织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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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7-11-14 08:54:08 |显示全部楼层
乱想丛生,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通报处理轻描淡写,代理机构业务层次不齐,故意违法、不知违法、工作不精心现象普遍,专家理论太超前,严重脱离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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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7-11-14 11:02:44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监查部门就是这个态度,不投诉不处理,投诉了就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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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11:44:55 |显示全部楼层
中技招标不至于这水平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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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13:27:4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不告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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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14:09:01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7-11-14 11:44
中技招标不至于这水平吧!?

版主也是中技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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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14:32:12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7-11-14 14:09
版主也是中技的啊。。。

你这是从何得出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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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发表于 2017-11-14 15:42:59 |显示全部楼层
评委都认定这个能过了  现在 怎么又说资格问题  是不是评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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