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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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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强势进入评审现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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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0:37:5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12-27 14:22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12-27 10:31
按你这么说,这句无效的话没有任何用处了,那为什么它存在。。。
我就是一个简单的要求,你提供一个符合 ...

怎么会无效呢,我一直在谈我的看法,也就是任何不能接受的内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你招标文件提前规定好哪些不能接受即可,你采购人自己编制招标文件时都不知道,评审时你采购人难道就又知道了!
如何规定跳脱不出法律规定,既然该项评审主体是评委会,你难道还能让评委会代替采购人认定哪些能接受、哪些不能接受,如果这样还不如不要提前写好评审标准,让评委会临时帮采购人定评审标准然后再评审吧,道理上有何区别
说好不和您讨论这个了,又没打住。因为我们彼此观念不同,且各自坚持,再继续和您讨论下去也没任何意义,您不会采纳我的观点,我也会坚持自己的看法。所以这个问题您也别回复我了,你我看法不同各自保留。
实践中您大可以按照您自己的理解这样做,让采购人评审时再抛出这不能接受那不能接受,你首先看看评委会是否买你账,其次如果临时增加的条款导致投标人无效,你可以再看看投标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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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4:19:13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7-12-27 12:45
判定主体是评委会,依据是采购人是否接受。遇到此情况,评委会向采购人报告,由采购人来判断是否能够接受 ...

如果这样,则不符合实施条例关于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的规定。
如果这样,只要采购人不中意某家投标人即可以此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标准不明程序不公,这种做法比从前以所谓标底(不公开)还恶劣。标底虽不提前公开,但好歹是提前编制好的,而你们所称的情形则没有标准,单凭采购人喜好且是评审现场可以依据投标文件内容临时确定的喜好。评委会没有依据听从采购人的要求,更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87号令明确禁止的“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以及财库2012 69号文件明确禁止的,评审过程中“细化”、修改评审标准。别忘了评委会评审必须按照采购文件已经“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而不能采购文件未明确而评审现场临时修改、细化、增加评审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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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4:26:26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7-12-27 13:14
实际当中直接设置不接受附加条件即可。

这是一个方法,但你如果不提前设置好,而在评审现场临时起意,说不清道不明的行为有违三公原则。更不符合目前法律法规对评审的相关规定。而且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时不知道自己能接受什么、不能接受条件,而评审时就能很清晰很明确的知道什么能接受什么不能接受,这种情况不仅因人而异,更容易出现寻租情况,以是否中意而认定投标人投标无效,事先没有标准是谈何公正,一切以采购人临时起意为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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