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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个项目处罚10名评审专家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错?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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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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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 22:43:25 |显示全部楼层
聚焦|两个项目处罚10名评审专家 他们究竟犯了什么错?


2017-11-30 赵颖琨 政府采购信息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了数条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对10名评审专家进行警告,并处以每人2000元的行政处罚。据了解,广东省财政厅11月处罚的这10名评审专家分别来自两个评审项目,分别是广东省主要河道围堤典型险段整治技术指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与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专项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注意到,项目一中被处罚的5名评审专家均是由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打分,对某供应商应得10分的三项内容(分别是某资格证书应得3分;财务状况应得2分;相关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应得5分)评审为5分;项目二中的5名评审专家也是因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而受到处罚。

这10位评审专家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记者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后发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以下为广东省财政厅评审专家行政处罚公告的部分原文——


粤财罚〔2017〕34号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本机关对你参与评审的“广东省主要河道堤围典型险段整治技术指引”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607-197026-0008)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6年8月30日,你参与了“广东省主要河道堤围典型险段整治技术指引”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607-197026-0008)的评审活动。该项目投标人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标明该院获得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水利工程),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应得3分;该院提供了广东至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3至2015年审计报告,财务状况显示2013、2014、2015年均盈利,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应得2分;该院提供了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颁发的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应得5分。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上述3项该投标人应得10分,但你在评审中对投标人上述3项评审内容评为5分。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所载内容,到有关银行缴纳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3日

粤财罚〔2017〕33号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本机关对你参与评审的“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专项调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D-201605-197017-0003)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6年6月16日,你参与了“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专项调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D-201605-197017-0003)的评审活动。该项目投标人广东粤源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连续十年“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应得3分;提供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的AAA级“资信等级证书”(且在投标截至日前仍在有效期内),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应得3分。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上述2项该投标人应得6分,但你在评审中对投标人上述2项评审内容评为3分。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所载内容,到有关银行缴纳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3日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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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7-12-2 10:52:29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9月1日中标公告,2017年11月23日发布处罚决定书,历时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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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09:08:05 |显示全部楼层
wzl11 发表于 2017-12-2 10:52
2016年9月1日中标公告,2017年11月23日发布处罚决定书,历时1年3个月。

已经是比较罕见的对评审专家的处罚了
重点应该是15年3月开始执行的采购法实施条例,三年来对专家的处罚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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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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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5 21:22:52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2-4 09:08
已经是比较罕见的对评审专家的处罚了
重点应该是15年3月开始执行的采购法实施条例,三年来对专家的处罚寥 ...

确实,本身专家就是为虚假招标做背书的,怎么好意思处罚呢?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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