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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定点印刷项目公开招标潜在投标人数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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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4:11:48 |显示全部楼层
这倒没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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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09:21:59 |显示全部楼层
jiayw 发表于 2017-12-20 09:03
刚打听了一个观点是:评选最后一名中标人时,保证有3家,也就是所谓的3+2的由来,不知道是不是这样来的? ...

政府采购没有这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三家即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候选供应商数量并未如招法条例一样规定如“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而定,且采购法实施条例也未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数量,只要求采购人按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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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08:36:51 |显示全部楼层
jiayw 发表于 2017-12-20 15:53
好像理解偏了,

我的主要意思是,

没有要求,正好三家也可正常进行采购活动。因为首先招标方式时,不足三家不得开标,满足三家可以开标。
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专业条件以及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不足三家时,应当废标。而有三家参与符合开标条件,评审后并无投标无效情形的话,三家均符合要求,也不能废标。按评审标准得出候选人顺序后,采购人依次定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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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08:39:0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12-21 08:42 编辑
mcmjsk 发表于 2017-12-20 16:36
我认为的是起码要中标数量的多2家

您的认为偏了,且为个人理解,无任何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很明确,只要满足开标和正常评审、推荐、定标条件即可。且非法定废标、终止采购条款(招标方式详见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非招标方式详见74号令及磋商办法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时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终止招标87号令也规定只有采购任务取消时方可
至于候选人数量,“可以”要求评审委员会在预选设定中标供应商数量的基础上多推荐几名,或按照实际情况如在大于三家时,全部作为候选供应商(以免你要求推荐5名,但实际只来或4家只有4名家供应商符合要求时的尴尬),但不是必须这样设定。比如你规定预先设定中标供应商数量为5家时,只要求评委会推荐5名候选供应商也不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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