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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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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企业招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的所有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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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楼主
发表于 2017-12-30 19:25:44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中除带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强制性条款,可以不用必须遵守,其他条款还是要遵守的。既然要招标,就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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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2-30 21:03:26 |显示全部楼层
《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因此不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复杂程度,给个10天也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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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7-12-30 21:09:44 |显示全部楼层
《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因此可以不抽专家,招标人自己想请什么人就请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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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12-30 21:18:33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不足三家”。如果你是真心想招标的吧,肯定会按照招投标法,还采取措施重新招标。因为不足三家缺少竞争性,说明要么资格设置太高、或者公告发布方式、范围有问题。
招投标法的立法宗旨、招标人的本意是竞争、择优。条款是按此原则规定的游戏规则,按照此规则操作,肯定能体现和达到招标人的竞争、择优目的。
如果只是为自己心情和意愿,就不要招标,直接要求谈判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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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12-31 10:06:42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7-12-30 21:26
指定品牌行不行


为了看起来像竞争择优,当然可以。
站在企业招标人的角度,如果对某一品牌有偏爱,个人觉得应该也可以。但从结果倒推目的,实际上还是有点回到看起来像竞争择优的样子。因为该品牌总代理或总经销商就能操纵市场,没有了竞争性,你是被操纵方。
站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角度,肯定不容许。这样就看你招标是否要到行政监督部门去备案,如果不用,那就指定吧,没人监督和纠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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