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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配评委会”可以自行“瘦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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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9 14:49:51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8-1-18 20:43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 ...

就如同开标后,还能修改招标文件吗?一个道理。否则我抽十来个专家,在从中挑几个,岂不乱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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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1:19:52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8-1-20 14:16
所以不违法啊

显然是违法的,按照87号令第四十九条,有专家退出导致人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足。换一种说法,专家因为身体原因退出,但采购代表因为什么原因退出?也属于特殊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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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3:42:27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8-1-22 12:20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采购人代表怎么不算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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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09:41:01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8-1-22 18:40
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
我的意思是没有这原因。这句话的前提之一

这里应当明确的是有特殊原因可以退出。没有特殊原因退出,那是擅离职守,违反评标纪律,显然是违法行为。况且该条已经明确评委会成员因特殊原因退出后,应当如何做。不遵守同样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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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14:24:06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8-1-23 11:40
补足是前提,不要断句理解。

       "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这一款说的是有退出的情况导致原评委会组成不合法时,应当补足。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这一款说的是无法补足应当停止评审,重新组建评委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这一款不解释了。
        您哪里理解得出补足是前提?补足是应当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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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14:27:12 |显示全部楼层
曹锦江 发表于 2018-1-23 10:41
确实是个漏洞,可以砖

根本不存在这个漏洞。法条写的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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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16:43:47 |显示全部楼层
曹锦江 发表于 2018-1-24 08:24
问题关键,评标委员会组成的时间,是以何时为界,有可以固定其确定时间的客观证据吗,口头说可不算。看了楼 ...

评标委员会如何组成是需要在开标前,招标文件中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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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8-1-26 16:54:29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8-1-24 09:01
采购人代表退出 怎么不合法了,违反哪条?

        这第四十九条写的如此明白,还合法?就本案例来看,首先是评审专家身体不适退出,此时剩下6人,已经不符合单数的规定。应按49条进行补足。采购人代表当然也可以退出,但是原因应当是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此时采购人代表退出后,仍然要按49条进行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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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16:59:18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1-25 10:42
按87号令 第四十九条 。。。。。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 ...

如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人放弃派代表也不妥。因为如何组成评委会是在招标文件、开标前确定。此时采购人可以委托第三人为采购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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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0 09:07:46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1-28 15:13
采购人放弃只要在评标开始前应该就可以。当然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放弃最好不影响正常评标工作,所以一般我们 ...

招标文件中有时会明确招标人派几名代表,抽几名专家,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人放弃就不太适宜了。未明确的,在评标前(评委会组建前)放弃是适宜的,同意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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