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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龙:加强对评审专家管理的必要性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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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2 09:55:07 |显示全部楼层
        大多是现有法规、制度执行不好产生的问题。比如专家畸高畸低打分,应提醒评委会进行复核。没有合理理由的还可以向财政部门报告。又比如专家随意否决投标文件,也可以先提醒,如不听取意见向财政部门报告。
        综上,评委会评标并非与代理、采购人无关。代理、采购人应切实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当然,为了评标的顺利,可能不会对评标中的有些问题较真。但是,不能拿这些问题倒过来去否定现有的制度。现有制度都执行不好,还权于采购人,制度执行就自然的会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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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4 09:54:02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8-2-24 09:57 编辑
xhs1124 发表于 2018-2-24 09:30
在整个上海政府采购评审氛围里,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做得还是非常好的,只可惜跟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样严格 ...

1、为什么政府采购中心做的最好?因为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部门,在目前从严治党的大环境下,所以其可以保持相对独立,对采购人、评审专家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2、做的最严的单位为何还会对现有制度执行不好?主要还是错误观念深入人心,比如评委会评标与代理、采购人无关。比如文中所提到的第六条良莠不齐,缺少监督。评标室中除了评委的相互监督,不就剩下代理或采购人了吗?
题外话说一句,政府采购中心应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才能保证其不把项目往外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活动“事中”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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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7 11:29:54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2-27 08:26
激励制度是应该的

由于非营利事业法人的规定,部分地区应该执行的应该不是很好,加班费都不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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