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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她却给自己“招”来84万元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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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9 22:49:03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8-4-9 22:51 编辑

工程招投标,她却给自己“招”来84万元


2018-04-09 今日采购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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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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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案情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上半年至2016年7月,被告人施某在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合计人民币8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日前,在江苏省镇江市开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检察官铿锵有力地宣读起诉书,指控着施某的罪行。

长期“纳贡”的造价师

  曾担任扬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施某年轻能干、办事雷厉风行,是领导和同事们眼中的“女强人”。由于掌握着全市工程招投标的“生杀大权”,前来讨好巴结她的人不少。在一家建筑公司负责预算事项的郭某就是其中之一。他绞尽脑汁,通过各种渠道,成为施某的“座上客”。

  2010年6月的一天,郭某来到施某办公室,想请她在一个工程招标上帮点“小忙”,施某碍于情面应承下来。临走时,郭某留下了一个装着2000元现金的信封,施某推托不过便收下了。在接下来的6年时间里,郭某隔三差五就来探望施某,每次都不忘对施某表示“感谢”,有时几千元,有时一两万元,最多一次送给施某5万元。收了“感谢费”,施某自然是没少在工程项目招标上给郭某提供“便利”。直到案发,郭某共向施某行贿21笔,总金额13万余元。

殷勤“朝贺”的老同学

  由于手握大权,逢年过节或发生红白喜事,施某家都要接待很多上门探望的“朋友”。姚某,是施某的高中同学,也是到施某家走动最频繁的一个。趁逢年过节、红白喜事之机,他向施某赠送的礼金和财物,总计价值25万余元,并为另一包工头蔡某“牵线搭桥”,趁着施某的孩子考上大学之机,以“给孩子零花钱”的名义送给施某2万元。这些钱财,施某都悉数收下,并在各类工程招标中为二人大开方便之门。

  2016年8月,施某得知上级有关部门正在对招投标市场进行整顿,“风声”很紧,遂紧张起来。她天真地认为,只要把近期收受的财物退还回去就能万事大吉。于是,施某让父母带着收受蔡某的2万元前往蔡某家说:“小施让我们来把借你的钱还给你。”蔡某心照不宣,答道:“知道了。”后来,施某还让丈夫退还了收受的一家招标代理公司老板的20万元。退了这些钱后,施某心里长舒了一口气。

声泪俱下的悔过书

  然而,平静了没多久,让施某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造价师郭某对自己行贿、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交代了向施某行贿的情况。直到办案人员走进办公室,施某才猛然意识到自己所作所为的严重性。

  她在悔过书中写道:“以前总觉得这样的事不会发生在我身上,现在才真正体会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句话的深刻含义。我对不起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对不起父母多年的教育,也对不起自己的家庭……”

无一幸免的触法者

  法网恢恢,施某“反应”得再灵敏,也无法逃脱法律的追究,终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道,被告人施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公诉人也在量刑建议中提出,施某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法院均予以采纳。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严格自律,保持清醒的头脑,然而施某在履职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牟取非法利益,既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也丢失了做人的底线。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的程度,而在于触犯者无一幸免。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能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破坏了招投标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灾难。正如施某在悔过书中所言,对不起父母多年的教育,也对不起自己的家庭,曾经的自己是家人的骄傲,而如今却给他们带来无
法弥补的伤害和影响。”

  最终,施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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