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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不允许规定参考类似平均报价 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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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11:10:27 |显示全部楼层
先说该案例,财政部这样处理是有问题的。87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中规定的是低于“其他”,这个其他必然不能是其中某一个投标人的报价,而应是一个整体水平,用平均价去衡量这个整体水平存在合理性。即使如此设置是不合理的,那么也未违反相关法条。如果仅以容易导致串标来判断,那么开答疑会是否也会容易导致串标?依此标准还如何制定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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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11:28:47 |显示全部楼层
1、政府采购遵从的是低价优先原则,所以即使综合评分法中,也是以最低价为基准价。而工程招标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评标方法。但是将这些方法运用到政府采购中,大多都会违反低价优先这个原则。
2、恶意低价更多时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只有恶意履约的情况下,才能推导出恶意低价。在招标的报价阶段,根本不存在恶意低价。特殊情况,垄断主体利用低价来排挤对手时,才能直接判断恶意低价。
3、物有所值不是去追求高性价比或者买的东西值这个价,而是买的东西可以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价格最低。或者说用最少的钱去满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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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2 14:34:57 |显示全部楼层
jiayw 发表于 2018-4-12 09:56
物有所值是近几年中国政府采购领域一个重大理论和突破,好像没有“买的东西可以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价格最低 ...

1、物有所值如何去理解,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见解。包括国外各个国家对于物有所值的定义也都不尽相同。但是无论如何理解,满足需求都是物有所值的前提或基础。而在满足需求这个前提下,不去追求成本最低,反而去追求性价比,这显然是不符合财政支出的经济性原则或者效益性原则。
2、有些理论指出物有所值不是价格最低,这是从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去考虑,包括项目后期的维护成本,政府采购政策、社会影响等综合考虑。像您指出的一朝中标,终身服务等例子。恰恰是项目的需求制定没有从全项目周期去考虑,让投标人抓住漏洞。当然实际当中制定完美的项目需求不存在,这需要通过不断完善指导标准去实现。
3、片面的理解物有所值,将物有所值理解为东西值这个价或是性价比高,都是对物有所值的曲解。也因此逐步在避免价格上的竞争,禁止低于成本投标。然而有问题的低价投标,真正的问题在于恶意履约。价格竞争是市场化竞争中最直接的竞争,比如共享单车的价格竞争、网约车的价格竞争、双11购物节等。单纯的从价格上进行管理进行限制,那恐怕又有走计划经济老路。
4、我作为采购人时,也会去多申请预算,在预算一定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大品牌、大公司。相信大多数采购人都会有同样的做法,这是使用公共资金的一种必然。而政府采购制度恰恰需要去限制这种必然。也许很多人会认为我站着说话不腰疼,现在市场还不健全,诚信体系还未建立。但是坚持价格竞争仍是政府采购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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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3 15:47:12 |显示全部楼层
changhe84 发表于 2018-4-13 14:01
这个是北京的项目,不知是不是有地方规定,单从案例来看 为什么专家对这个有问题的评审办法 还要继续评 这个 ...

这个评审办法没有问题啊。财政部的理解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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