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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不允许规定参考类似平均报价 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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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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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09:34:00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8-4-11 16:25 编辑

讨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不允许规定参考类似平

1、从下面的的投诉案例中,可以看到认为规定参考类似平均价容易导致供应商串通报价。并且,政府采购中还规定,不允许去掉最低报价和最高报价。

2、而工程类招投标文件中,不但可以规定去掉最低报价和最高报价,还可以规定报价低于、高于平均价80%(比如)的不同比例扣不同的报价分,工程公司就不会出现串通报价吗?(实际上陪标的也很多吧)


3、实际上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报价的具体规定,只是财政部发过一个进一步加强评审的通知中提到了不允许去掉最低报价


4、如果在政府采购法立法初期,市场经济初期,政府采购市场还不健全的时代,还能解释过去,在现在信息公开逐渐加大的情况下,在恶意低价投标逐渐增多、政府采购市场恶意竞争逐渐增多、政府采购目的逐渐向物有所值目标转变的现在,是不是可以对报价规定进行一些修改呢?


5、中国采购领域存在的对报价的不同规定,就是因为工程类项目,必须有成本价,为保证质量,不能让供应商报低价,而货物、服务类项目,不同公司技术含量不同,专利成本不同,导致成本价相差很悬殊,不好看到,就可以0报价,甚至搭上几十万的代理费,负报价吗?


6、国家领导人最近在博鳌论坛提出,中国要加快加入GPA,而一些GPA成员国都提出,中国应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合并。而我们内部还由于两法的主管机构不同,而在zhengdou

请各位专家对报价规定发表意见,欢迎拍砖!




该项规定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容易导致供应商串通报价,从而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三十七号)2018年04月09日 11:0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华骨髓库2017年度8.28万人份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7046AZ)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诺诗康瀛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号院5号楼东侧3至4层

被投诉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当事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招标文件该项规定未限制供应商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制评审委员会认定无效投标的权利。但是,该项规定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容易导致供应商串通报价,从而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成立。但从投标情况及评标过程看,该规定未对本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今后招标文件中修改相关条款。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今后招标文件中修改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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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8-4-12 09:56:58 |显示全部楼层
物有所值是近几年中国政府采购领域一个重大理论和突破,好像没有“买的东西可以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价格最低“意思,涉及到很多方面,这里不赘述,只提一下,中国政府采购的目标是“从注重节资反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

当前,市场经济进一步繁荣、深入,政府采购逐渐深入人心,各项制度逐渐完善,信息公开逐渐加大,政府采购市场更加透明化,竞争日趋激烈,这些都是发挥政府采购长处的有利环境,

但是市场繁荣的地方,竞争也日趋激烈,大资本、大资金也逐渐“插手”政府采购,计算机软件系统、网络系统,个别服务项目“一朝中标,终身服务"的特殊性以及这方面理论研究、立法的滞后性,必然导致出现低价投标等各种竞争手段的出现,

“有问题”的低价投标,不只是表现在提供的货物质量堪忧,服务水平不到位等可能的方面,还表现在造成绑架政府的事实,既造成政府长期“依赖”中标公司的结果,又产生大量单一来源采购的“非正常”政府采购现象。

政府采购 不允许删除最低价报价的规定及此案例,是不是都有“助长”低价投标的嫌疑?当然,计算机软件系统、网络系统,个别服务项目的低价投标问题,不在此列,令需要长篇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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