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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锋:关于核心产品的思考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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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4 14:51:41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以前对于同品牌之间是否有竞争的判断在于采购人,87号令直接否定了同品牌之间的竞争。而如今市场呢,同品牌甚至同型号的产品,京东与苏宁或其他经销商的价格、优惠活动是不同的。这与各个经销商的库存水平、回款情况、品牌营销等有很大关系。这种为了预防围标而逆市场行为的规定是落后的。
二、一个品牌的产品很有竞争力,然而却只能有一家成为中标候选人。这意味着没有竞争力的品牌会成为候选人。如果是采购人自己选择的,那么对于可能产生的损失由采购人自己负责。而87号规定后,由谁承担呢?
三、预防围标要做的是扩大竞争,降低门槛。而不是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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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7 13:26:09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5-7 10:46
1 87号令并没有否定同品牌的竞争,而是在有三个品牌参与的基础上才能展开同品牌的竞争。这个规定对于目前政 ...

1、只是没有禁止同品牌的竞争,假设只有一个品牌时,按照87号令是要废标的。如果没有否定同品牌的竞争,又怎么会有这样的结果?政府采购市场逐步适应商业化市场才是方向。
2、按照87号令,其他同品牌的投标已无效,除非重新评审,否则不能由同品牌的第二名递补。
3、降低竞争的最直接结果就是影响采购的经济性。如何去平衡这种影响,还是交由采购人自主决定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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