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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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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置供应商质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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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09:56:31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8-5-11 09:40
其他不能是自己,如果别人质疑是可以的。

不清楚您的武断定义依据是什么,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情形即可以提出质疑,质疑的对象是采购文件、过程和'“结果”,认为采购结果侵害其权益即可以质疑,并非只能针对其他投标人,本该废标而未废标本就是采购结果的一种,废标之后还可能会重新启动采购程序,而直接确定中标人使得供应商失去再次竞争的机会,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因此而损害是挺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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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09:57:59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8-5-11 09:41
不要走偏,不讨论违法与否。

即使评委会没有违法评审,这个项目真的不该废标,供应商认为该废标依然可以提出质疑。法律法规本就规定供应商“认为”,不是提出质疑的事项就必须一定属实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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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10:23:22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09:56
不清楚您的武断定义依据是什么,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情形即可以提出质疑,质疑的对象是采购文件、过 ...

再次竞争是未来权益,所谓受损指的是现在。。这个我之前已经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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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10:44:01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8-5-11 10:23
再次竞争是未来权益,所谓受损指的是现在。。这个我之前已经说明了。

你不能分开理解,试问已经中标人了,该供应商等于未中标,难道不可以质疑么。如果这么理解,供应商只要没中标,且项目重新采购了,该供应商认为评审有问题或对结果有异议就不可以质疑了?哪怕事实是这个项目不应该废标(此时供应商可能也会认为不废标的话,中标几率很大),你不能这里割裂的去理解。是否废标不仅涉及到将来的重新采购,也会影响到本次采购结果,重点是供应商“认为”这个采购结果有问题,对其有影响。合法合理的质疑又有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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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10:54:5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8-5-11 11:02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10:44
你不能分开理解,试问已经中标人了,该供应商等于未中标,难道不可以质疑么。如果这么理解,供应商只要没 ...

还是那句话,他没有权益受损事实。
他可以质疑,但是处置方式是驳回。

请你具体说明这个错误评审(c本来不合格变成合格)对他(c)有什么权益损害?
我们针对的是这个供应商,看上去你好像在说所有供应商是吗?请大家讨论之前统一一下认知。


有影响是他自己的感觉,所以他可以提出质疑,这没问题。

但是是不是合理合法,要我们来判断,因为我们是接受者,而不是他自己。
我们判断他不合法,所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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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11:05:01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8-5-11 10:54
还是那句话,他没有权益受损事实。
他可以质疑,但是处置方式是驳回。

您要这么理解或具体怎么操作,别人无可厚非。如果因此产生了投诉自然也有监管部门负责认定,届时自有分晓。
我的观点之前也已经表达明确,将一个本该废标的项目继续评审,产生了中标人,这已经侵犯了其他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合法权益。其他不再多说了,因为立场不同、看法不一,再讨论下去也无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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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11:17:2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8-5-11 11:18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09:35
招标不足三家,改变方式除非是两家进行竞争性谈判,一家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否则都是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供应商有机会重新参与竞争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必然发生的,所以损害其权益并不是必然发生的。同时,违法评审属实确实会导致采购结果无效。合适的做法是质疑不予受理,采购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核实,违法行为不属实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属实的话上报财政部门。供应商则可以采取举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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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11:55:54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5-11 11:17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供应商有机会重新参与竞争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必然发生的,所以损害其权益并不是 ...

不予受理并不合适,依法提出的质疑都不应拒收。法律对于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并不高,且不一定必须损害供应商权利,而只是供应商认为。您说的更多的是质疑后如何答复的问题,这确实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您说的重新采购并不是绝对的,这是后话了。但能不能提出质疑,个人认为没有问题,持支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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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15:44:42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质疑和上法院打官司还不完全一致。供应商只要认为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即可,未中标的都可以这样认为。
质疑自己的文件显然有事实依据且证据的来源也算是合法。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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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16:02:25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11 11:55
不予受理并不合适,依法提出的质疑都不应拒收。法律对于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并不高,且不一定必须损害供 ...

1、“拒收”应当是一种处理结果,而不是一种行为措施。当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采购人实际上是需要对质疑函进行审查后才能做出是否拒收(比如供应商是否参与本项目,质疑时间是否超期等)。
2、针对本案例,供应商质疑的是专家未按评标标准评标。而这一行为恰恰使得该供应商受益。该供应商把自己受益的结果说成权益受到损害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3、至于重新采购,该供应商还有机会再次参与或中标。这只是该供应商的想法而已,并不必然会成为其拥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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