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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标结果公示 异议和投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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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08:59:37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标结果公示
异议和投诉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和 投诉问题的函》(皖发改公管函〔2018〕139号)收悉。经研究, 现就来函所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 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 中标的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曰内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公 示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已经充分公布了 中标候选人的信息,并保障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 议的权利,因此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 布中标结果,《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及10号令 均未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中标结果公示提出异 议。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 诉。据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标结果公示,以及 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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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12:26:47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及10号令 均没有规定,那么首先看当地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没有规定,那么应遵从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看招标文件有无约定。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的,那么当然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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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14:51:15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8-5-23 14:55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8-5-23 12:26
既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及10号令 均没有规定,那么首先看当地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没有规定 ...

发改委的答复有问题,招法是有规定的,有关主体可以对招标投标相关环节进行异议和投诉,只是在招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招标文件、开标和候选人公示”这三个环节的投诉必须以异议为前提。换而言之其他程序(环节)如招标文件的发出时间不符合规定、评审过程问题、评委会组建问题、踏勘现场以及"中标结果公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或相关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先提出异议、后投诉,或者直接投诉。这都是有关主体自主可以决定的,是其合法权利。招法及其实施条例从未规定除了“开标、候选人公示和招标文件”,其他环节不可以提出异议。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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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15:50:0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8-5-23 15:55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23 14:51
发改委的答复有问题,招法是有规定的,有关主体可以对招标投标相关环节进行异议和投诉,只是在招法实施条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中标结果公示的规定,10号令也仅是规定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因此,对于中标结果公示的发布时间、有效时间、相关权利义务,招标人是可以进行约定的。比如提出异议应在XX时间内提出,中标结果公示后不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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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15:56:17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8-5-23 15:50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中标结果公示的规定,10号令也仅是规定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 ...

中标结果公示是现在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进行法定环节,不是化外之物。招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赋予了有关主体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异议或投诉的权利,合法权利不可剥夺,约定可以违法么?如果可以,是否可以约定投标人不得对开标现场,不可以对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提出异议或投诉?
开标、招标文件、候选人公示这三个环节之所以大家比较熟悉,是因为招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投诉这些环节必须先异议,不代表异议仅限于这三个环节,且其他环节可以直接投诉。是市场主体的权利就好好的交给他们,别莫名其妙的人为剥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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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16:02:5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8-5-23 16:05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23 15:56
中标结果公示是现在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进行法定环节,不是化外之物。招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赋予了有关主 ...

哈哈,您回复的真快,我还在斟酌我的回复,那么我也不在原帖修改了。
重点应该是“认为”、“招投标活动”、“有权”。因此招投标法应当是描述的很明确了。中标结果公示属于招投标活动无疑,投标人认为该活动违法了那么就有权提出异议。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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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16:04:12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8-5-23 16:02
哈哈,您回复的真快,我还在斟酌我的回复,那么我也不在原帖修改了。
重点应该是“认为”、“招投标活动 ...

所以发改委这个回复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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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16:25:27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5-23 16:04
所以发改委这个回复有点。。。

可能是陷入和我同样的逻辑错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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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3 17:19:34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8-5-23 16:25
可能是陷入和我同样的逻辑错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中去了。

基层操作人员更混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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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4 08:54:56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该回复比较无语,不仅逻辑错误,还有打印错误。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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