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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渠道获取的证据,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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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5 12:05:55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8-6-26 10:50 编辑

不同渠道有不同渠道的处理流程。但不同渠道的流程之间也不互相影响(不是说同一事件只能采用一个渠道处理),所以能多渠道同时进行最好。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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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6-26 12:28:24 |显示全部楼层
pjloveve 发表于 2018-6-26 11:38
如果情况属实,评标委员会有连带责任吗?

监管部门都无法确定的证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更无法确认了。所以评标时不予采纳的处理是正确。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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