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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因地制宜完善代理机构管理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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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9 22:10:50 |显示全部楼层
新疆因地制宜完善代理机构管理


中国政府采购报

  
    自治区财政厅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从业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细化规定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岗位制度、相关义务及不正当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暂行办法》对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完整、不完整和“空白”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其中提出,自治区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核通过,准予代理机构在新疆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未进行名录登记的,不得在新疆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另外,工商注册地在新疆范围内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填报相关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外地代理机构在新疆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从业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的申请开通相关权限,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关于从业管理,除了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代理费用的交付和采购文件的保存等规定,《暂行办法》还指出,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岗位间制衡机制,实行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等岗位的分离设置;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每季度向财政部门真实、准确上报代理采购项目组织情况,如实反映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质疑和询问,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还对代理机构的行为划出了“红线”,其中提出,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此外,依据财政部的规定,《暂行办法》指定了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公布的平台。其中明确,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并向社会公开,涉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等媒体一并公布。

据悉,《暂行办法》自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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