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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zl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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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只有两家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是否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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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0 08:27:51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不适用于竞争性磋商,因为三十六条是针对“”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而竞争性磋商并非招标方式。
竞争性磋商的法定数量详见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的补充通知文件,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过程中只有两家供应商可以继续进行,科研转化项目在最后报价环节和推荐候选供应商环节可以是两家,其余项目都必须满足三家供应商才可以继续,否则应当终止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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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dboy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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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0:23:12 |显示全部楼层
wzl11 发表于 2018-7-26 19:27
主要的问题是《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及补充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包括PPP) 采购过程中
不是您所说的仅限于评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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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6 14:46:33 |显示全部楼层
wmzyyd 发表于 2018-8-6 09:48
放心大胆的走磋商程序,2家完全可以继续进行。

仅限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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