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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哟切客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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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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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4:36:22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0 13:28
政府采购工程及其工程货物服务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法体系,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于采法体系。不 ...

当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选择招标方式,那显然是扩大了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因为16号令已经取消了以前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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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5:03:27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8-20 14:36
当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选择招标方式,那显然是扩大了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因为16号令已经 ...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项目是必须招标,但没有任何法条规定此范围之外的“不得进行招标”,相反工程招标领域里有必须招标和自愿招标之分,按您的逻辑不在16号令 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就不能自行选择招标了,那招法还有所谓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条款不同规定是不是自打自脸呢?
如果人为要求必须招标范围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这属于人为扩大,但如果业主自行选择招标或不招标,这都是业主的权利,依法选择而已。当业主选择不进行招标时,自然需要按照采法体系规定进行非招标采购。我建议您再捋一捋,别被财政部的所谓部门解释给绕进去了,他那套解释于理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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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6:00:56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0 15:03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项目是必须招标,但没有任何法条规定此范围之外的“不得进行招标”,相反工程招标领域里 ...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首先是要受到政府采购法的制约,只能是在选择了招标方式,在进行招标时受到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约束。
那么政府采购工程如何选择采购方式呢?当政府采购工程达到了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肯定需要选择招标方式,这时候进行招标,招投标受到招标投标法及其体系的约束。
当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时,如果选择招标,将扩大依法必须招标范围,这时候只能选择非招标方式。
所以当未选择招标方式时,就不受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约束,也就不存在自愿招标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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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7:27: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8-8-20 17:34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8-8-20 16:00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首先是要受到政府采购法的制约,只能是在选择了招标方式,在进行招标时受到招标投标法律 ...

1、如果“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时,如果选择招标,将扩大依法必须招标范围”,那么采购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也不能使用政府采购相关的采购方式了?
2、问题很简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可以选择招标?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选择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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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08:16:42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8-20 17:27
1、如果“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时,如果选择招标,将扩大依法必须招标范围”,那么采购限额以下的分散采 ...

  赞同您的观点。我是不理解所谓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外的项目如果选择招标就等于扩大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 理论是如何产生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代表不能招标,只要不强制,选择权交给建设单位无可厚非,否则招法体系还有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之分么。
政府采购体系也从没规定什么性质的项目不得招标,不论工程、货物服务。即使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采法体系仅规定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法体系,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于采法体系,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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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10:19:58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1 08:16
赞同您的观点。我是不理解所谓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外的项目如果选择招标就等于扩大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

不过条例第25条也是存在瑕疵,不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相关条款的自愿招标项目,法律对其约束的强度还不如政府采购的非招标方式严格。这就意味着采购人可以选择约束程度低的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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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11:14:5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8-8-21 11:16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1 08:16
赞同您的观点。我是不理解所谓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外的项目如果选择招标就等于扩大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

政府采购项目在选择采购方式的时候还不受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约束,只是选择了招标后,在招标投标的时候受到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约束。
那么政府采购工程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如果未达到招标投标法体系中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的,应该首先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选择采购方式,目前政府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外,工程可选择的方式可以有三个,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
我们看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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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11:31:43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8-21 10:19
不过条例第25条也是存在瑕疵,不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相关条款的自愿招标项目,法律对其约束的强度还不如 ...

这里面有个概念是,政府采购工程首先整体是受到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约束,只有在选择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时候才受到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约束。
而选择采购方式时,应该依照政府采购法体系的规定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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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11:55:04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8-21 11:14
政府采购项目在选择采购方式的时候还不受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约束,只是选择了招标后,在招标投标的时候受到 ...

74号令 还可以,磋商办法可以
并非强制,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本就可以选择招标或非招标,这两个办法的用词都很规范,并非强制性的必须或应当采用非招标方式,对此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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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12:50:28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1 11:55
74号令 还可以,磋商办法可以
并非强制,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本就可以选择招标或非 ...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显然是没有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规定,也没有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按照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采购的规定。
所以只能按照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选择非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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