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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哟切客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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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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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09:39:22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7-24 08:49
工程招标即属于行业部门监管范围,包括自愿招标和强制招标范围,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 ...

从法条的理解上,我同意您的理解。从从严规范的角度上,尤其是超过公开招标标准的单独工程,我赞同bidboy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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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48:53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7-24 09:39
从法条的理解上,我同意您的理解。从从严规范的角度上,尤其是超过公开招标标准的单独工程,我赞同bidboy ...

具体到了地方,实际上还是看有关部门的决策和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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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2:02:08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7-24 08:49
工程招标即属于行业部门监管范围,包括自愿招标和强制招标范围,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 ...

不监管不是说招标人不得招标,而是监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不进行监管。交易中心可提供场地,开标评标的服务。
但是政府采购的工程由于受到条例二十五条的约束,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愿招标显然不符合二十五条的规定,而应该走非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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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09:12:22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
1、安徽出台此规定,主要是明确  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适用何种法系的问题,
      也就是,对于此类项目,如果选用公开招标,那么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系,不要说你没有达标准,只是选了公开招标方式,你选了公开招标的方式,就请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操作,不要说预算只有例如几十万很少的理由。
     如果不选用公开招标,因为你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那么必须适用政府采购法系,即必须选择诸如竞争性谈判、磋商等政府采购方式,而不能说我这是工程,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不归你财政部门管理。

2、 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注意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适用政府采购法系,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采购。那么,
       2018年6月7日出台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符合法定条件可不招标或招标失败后依法不再招标的,可采用本规范中的非招标方式采购。
       这个就只能适用或者说只有如下项目才可以采用。即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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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12:00:30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7-24 12:02
不监管不是说招标人不得招标,而是监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不进行监管。交易中心可提供场地,开标评标的服务 ...

依法不进行招标而不是依法不得进行招标。
依据什么法条 “不招标”,显然是招标投标法体系,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均是某些特定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也就是将是否招标的权利交给了业主,这些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当业主选择“不进行招标”时,如果是政府采购工程则必须按照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非招标采购,已完成政府采购程序。从来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法条规定哪些项目,业主你不得进行招标,一字之差谬之千里。不招标是对于可以选择是否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选项之一,是业主选择后的结果,当他选择招标则适用于招法,不选择招标则得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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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17:05:21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17 12:00
依法不进行招标而不是依法不得进行招标。
依据什么法条 “不招标”,显然是招标投标法体系,招标投标法及 ...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范围显然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并不包括采购人的选择。
而且采购法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这应当在法律中就是必须,所以这条的意思是:政府采购工程中依照《招标投标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必须采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非招标方式。而不能由采购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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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08:35: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8-8-20 08:36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8-8-17 17:05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范围显然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并不包括采购人的选择。
而且采购法条 ...

这是将“不进行招标”人为等同于“不得进行招标”,完全不能认同,所以要给安徽省财政厅一个大大的赞。您也说了根据招法是“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法体系有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之分,当“可以不进行招标”时,换而言之业主“可以选择不进行招标”,也可以选择自愿“进行招标”,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法,不进行招标的根据项目性质划分,政府采购工程则必必须非招标采购以完成政府采购,企业性质的可以自主选择什么发包方式。
财政部在采法实施条例中的解释没有任何法条支撑,只是其片面发言。代表着部门利益。不知道他们说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也不得”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论点如何产生,哪部法规、什么法条明确规定了什么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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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1:17:49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8-17 17:05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范围显然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并不包括采购人的选择。
而且采购法条 ...

简单来说,“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不能等同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虽然就一字之差。再进一步说就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与“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一定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吗?显然“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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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2:41:28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0 08:35
这是将“不进行招标”人为等同于“不得进行招标”,完全不能认同,所以要给安徽省财政厅一个大大的赞。您 ...

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不同。
企业采购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企业可选择自愿招标,只是有些依法必须招标的条款可以不遵守。

但政府采购不同,政府采购项目整体是受到政府采购法的制约,只是政府采购工程达到了招标投标法体系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时,要依照招投标法及其条例进行招标,当在招标投标法体系规定的依法必须范围招标以外时,其选择采购方式还需要受到政府采购及其条例的制约。而不是采购人随意选择了。

所以如果未达数额标准而要求依照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显然是扩大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如果按照非依法必须招标进行招标,显然是缩小了政府采购法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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