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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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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0 12:22:22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这边一般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建筑工程自愿招标的项目,可以在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走见证招标(即建设行政部门不进行监管,只是交易中心提供场地,发布公告和开标评标会议室的服务)。
但我认为如果是政府采购工程未达到招标限额的还是走非招标方式更符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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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1:06:00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7-20 17:26
个人与您理解有所不同,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的是“依法不进行招标”,而不是依法不得进行招标。未达到必 ...

按照北京市建设部门的看法,不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就不是建设部门进行监管的范围, 附应该按照条例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所以政府采购是应当采用非招标方式,而非政府采购项目由于不受政府采购法规约束,才可以自愿采用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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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2:02:08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7-24 08:49
工程招标即属于行业部门监管范围,包括自愿招标和强制招标范围,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 ...

不监管不是说招标人不得招标,而是监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不进行监管。交易中心可提供场地,开标评标的服务。
但是政府采购的工程由于受到条例二十五条的约束,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愿招标显然不符合二十五条的规定,而应该走非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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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17:05:21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17 12:00
依法不进行招标而不是依法不得进行招标。
依据什么法条 “不招标”,显然是招标投标法体系,招标投标法及 ...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范围显然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并不包括采购人的选择。
而且采购法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这应当在法律中就是必须,所以这条的意思是:政府采购工程中依照《招标投标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必须采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非招标方式。而不能由采购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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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2:41:28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0 08:35
这是将“不进行招标”人为等同于“不得进行招标”,完全不能认同,所以要给安徽省财政厅一个大大的赞。您 ...

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不同。
企业采购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企业可选择自愿招标,只是有些依法必须招标的条款可以不遵守。

但政府采购不同,政府采购项目整体是受到政府采购法的制约,只是政府采购工程达到了招标投标法体系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时,要依照招投标法及其条例进行招标,当在招标投标法体系规定的依法必须范围招标以外时,其选择采购方式还需要受到政府采购及其条例的制约。而不是采购人随意选择了。

所以如果未达数额标准而要求依照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显然是扩大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如果按照非依法必须招标进行招标,显然是缩小了政府采购法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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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4:36:22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0 13:28
政府采购工程及其工程货物服务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法体系,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于采法体系。不 ...

当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选择招标方式,那显然是扩大了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因为16号令已经取消了以前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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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6:00:56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0 15:03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项目是必须招标,但没有任何法条规定此范围之外的“不得进行招标”,相反工程招标领域里 ...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首先是要受到政府采购法的制约,只能是在选择了招标方式,在进行招标时受到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约束。
那么政府采购工程如何选择采购方式呢?当政府采购工程达到了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肯定需要选择招标方式,这时候进行招标,招投标受到招标投标法及其体系的约束。
当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时,如果选择招标,将扩大依法必须招标范围,这时候只能选择非招标方式。
所以当未选择招标方式时,就不受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约束,也就不存在自愿招标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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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11:14:5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8-8-21 11:16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1 08:16
赞同您的观点。我是不理解所谓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外的项目如果选择招标就等于扩大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

政府采购项目在选择采购方式的时候还不受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约束,只是选择了招标后,在招标投标的时候受到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约束。
那么政府采购工程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如果未达到招标投标法体系中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的,应该首先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选择采购方式,目前政府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外,工程可选择的方式可以有三个,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
我们看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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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11:31:43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8-8-21 10:19
不过条例第25条也是存在瑕疵,不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相关条款的自愿招标项目,法律对其约束的强度还不如 ...

这里面有个概念是,政府采购工程首先整体是受到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约束,只有在选择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时候才受到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约束。
而选择采购方式时,应该依照政府采购法体系的规定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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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12:50:28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1 11:55
74号令 还可以,磋商办法可以
并非强制,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本就可以选择招标或非 ...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显然是没有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规定,也没有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按照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采购的规定。
所以只能按照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选择非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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