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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哟切客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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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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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11:55:04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8-21 11:14
政府采购项目在选择采购方式的时候还不受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约束,只是选择了招标后,在招标投标的时候受到 ...

74号令 还可以,磋商办法可以
并非强制,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本就可以选择招标或非招标,这两个办法的用词都很规范,并非强制性的必须或应当采用非招标方式,对此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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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20:19:3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8-8-21 20:21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8-8-21 12:50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显然是没有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规定,也 ...


按您的逻辑,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也不能选择招标方式,因为政府采购体系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招标的话,依法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自然也可以选择进行招标,这是同理的。您是否忽略了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明确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者已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也就是说业主可以不招标,也可以招标。只要是“可以”,那么就是可左可友右,招标或不招标怎么选择都合法合规。但你不进行招标时自然要选择其它合适的采购方式完成政府采购。否则岂不是规避政府采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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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2 09:34:26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8-22 09:28
1 货物和服务选择采购方式时至少没有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 ...

1、采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是业主选择“不进行”招标后的的强制性规定,而非要求业主“不得进行招标”,还是那句话一字之差谬之千里。
2、货物服务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无需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对此有解释文件。其次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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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2 22:04:0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8-8-22 22:08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8-8-22 10:23
1 请注意是选择招标也应该是依法选择。那么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的工程采购人怎么能依法选择招标方式呢 ...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工程,采购人当然可以选择进行招标,这就是自愿招标。政府采购法体系对此并未限制,工程与货物服务一样,招标规模以下的都没有限制规定。自愿招标而已,怎么能说扩大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呢。如果发文擅自变更必须招标规模或要求依法必须招标规模之下的项目达到一定金额“必须”招标,这才是擅自扩大必须招标的规模。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工程,必须招标。规模之下没有任何法条规定不得招标,相反都是“可以招标,也可不招标”,具体由采购人选择是否招标,只是政府采购工程选择不招标时必须进行非招标采购而已。
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不可混为一谈。不能说必须招标规模下的项目选择自愿招标就是扩大必须招标规模了,自愿选择是关键,否则招法哪来的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规定之分。同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按您的逻辑等于擅自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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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3 09:20:04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8-23 09:11
请注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只说到政府采购工程,并没说到货物和服务。

二十五条是依法不进行招标,不是依法不得招标,更不是依法必须招标外的政府采购工程,这就是74号令和磋商办法中表述不同的原由。74号令和磋商办法规定的是依法必须招标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也就是说这类政府采购工程因为招法体系规定“可以不招标”,由于当业主可能选择不招标,所以非招标方式也是选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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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3 10:34:17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8-23 09:48
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下依法进行招标的标准就是16号令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之外的就是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标 ...

二十五条并不包含您所述的论述,依法不进行招标,不是依法不得招标,更不是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否则二十五条应当与74号令或磋商办法表述的“依法必须招标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一样表述。
您说的这是财政部所谓的释义解释,从部门角度人为扩大解释而已,释义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你细看招法实施条例和采法实施条例的释义,两本释义对于同类问题往往解释不同,因为都是从部门角度和思维出发,这都属于人为扩大或曲解的解读,不可全信。比如工程造价咨询,招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属于工程服务,采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不属于工程服务,释义如果当真,您觉得比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到底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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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3 11:39:16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8-8-23 11:24
1 条例二十五条依法不进行招标显然是不应该包括采购人的自愿选择,否则就不应该写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 ...

我觉得这个议题就此打住,各自保留意见吧,因为再讨论下去我们也都是坚持自己的看法。表达清楚自己的观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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