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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两通知”加码政采工作,不得“豪华采购”、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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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 21:30:20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8-8-1 21:31 编辑

新疆“两通知”加码政采工作,不得“豪华采购”、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公采传媒 公共资源交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两则通知旨在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
       “加强政采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指出,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采购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加强政采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超标准配备和豪华采购。对超编制和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的,一律不予审批。

“两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新财购〔2018〕7号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记录在案。
       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得采纳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地(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

       二、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一)强化政府采购职业道德约束
       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特点,引导政府采购当事人自觉遵纪守法、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督促政府采购当事人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断提高职业操守。
      (二)加强政府采购诚信教育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诚信教育,大力弘扬政府采购诚信理念,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素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政府采购诚信建设监督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等作用,深入剖析政府采购失信的典型案例。
      (三)完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由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格落实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在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加强对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的违法违约行为,纳入政府及相关责任人政务失信记录。
       (四)落实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及时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信息向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涉及政务诚信建设的,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推送相关信息。实现与税务、工商、司法等系统的信用信息共享,依法禁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健全政府采购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为守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
       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公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红名单”,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应当优先选择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采购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严重失信主体,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三)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绩效评价制度
       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评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动态掌握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完善评审专家退出机制。对具有行贿、受贿等不良记录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聘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将信用信息的公示及使用情况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
      (二)明确责任。各级政府采购当事人对发现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主动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违法违规行为隐报、瞒报。财政部门应当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做到有问题线索必查,有违法行为必究,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为的发生。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按照规定公示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以及动态监管信息。
      三)加强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诚信信息发布、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诚信体系要求发布及使用信用信息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新疆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涉嫌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财购〔2018〕6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自治区本级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部分单位不编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工作。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和下年单位实际工作安排计划需要,认真询价,按照拟采购的品目明细单价、金额、数量如实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纳入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部门预算中逐项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跨年度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年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予以备注说明。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超标准配备和豪华采购。对超编制和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的,一律不予审批。
       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来源: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含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年初部门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年度执行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内追加或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在新增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时,应当同时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受理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的采购计划申请。
       政府采购预算经自治区人大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对政府采购事项突发紧急或政策变动需临时采购等确需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业务处室审核办理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后方可执行。
       具体工作流程:
       年度执行中,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提出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申请,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后按照调整(追加)预算程序报批,报批同意后由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向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下达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文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数量等政府采购基本信息要素。同时,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将有关预算指标下达为政府采购指标。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填制《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和《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后提交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要核对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支出功能科目、数量等政府采购基本信息要素,核对无误后签署意见提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属于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与部门预算核对;属于年度执行中追加或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与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文件核对。对非政府采购预算中申请用于政府采购支出的,对口业务处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收到自治区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签署意见的《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后,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按程序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任务;对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告知预算单位按照分散采购程序办理。

       三、强化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管理

       为盘活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最大使用效益,财政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完毕后,结余资金一律收回财政。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收回按照《自治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96号)执行。已完成采购但需跨年度支付的采购项目,可按照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继续支付的资金(含质保金)办理国库额度结转手续。已完成采购并在当年完成合同资金支付的项目,政府采购净结余资金不得继续实施采购,应当收回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国库处、对口业务处和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支付资料在办理年度国库额度结转手续前核对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对政府采购净结余资金全部收回财政预算。
       具体工作流程:
       年终对账办理国库额度结转手续时,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中标、签订合同、资金支付等资料情况在对账表中核对并如实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结余情况,对按照中标通知书或合同需继续支付的资金(含质保金)提出办理国库额度结转、剩余的结余资金收回财政预算的申请。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与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核对账务后,分别向国库处提交办理政府采购预算国库额度结转手续、向预算处提交办理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财政预算手续。预算处、国库处复核后按照程序分别办理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财政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国库额度结转手续。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等文件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等产品。采购列入节能、强制采购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范围的产品,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备注说明。

       五、发挥政府采购主体作用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工作,必须牢固确立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采购、不超预算采购的理念,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调整采购计划,切实增强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约束力,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执行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是预算执行的组成部分,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要提前研究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特别是提前安排研究论证政府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将政府采购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到位,切实推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对所属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变更采购方式等政府采购各环节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审核、指导、和培训作用。对所属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变更采购方式等方面要有科学合理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逐步以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科学合理制定政府采购政策,为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提供服务,加大对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和监管力度。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组织能力和水平,提升政府采购服务质量,为采购人提出合理的政府采购建议和意见。

       六、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检查,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各级财政监督检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各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约束,落实主任责任和监督责任,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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