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8718|回复: 7

[综合]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可以以招标人代表的身份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吗?

[复制链接]

2

主题

0

好友

39

积分

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8-8-31 08:15:16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可以以招标人代表的身份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吗?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这是一个考题,答案存在争议。

各位师友怎么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39

积分

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8-8-31 08:29:01 |显示全部楼层
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4

好友

6724

积分

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发表于 2018-8-31 09:59:53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39

积分

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8-8-31 10:04:00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8-8-31 09:59
参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 ...

谢谢,用这一条就很明确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发表于 2018-8-31 11:28:43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但不能超出三分之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39

积分

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8-8-31 11:30:20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31 11:28
可以 但不能超出三分之一

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2

主题

31

好友

9927

积分

版主

韬光养晦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发表于 2018-8-31 16:40:42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可以,不过这个人不可以是这个招标代理项目的负责人!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有关事项的通知(二)
各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 委托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提交。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7部委局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局2号令)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等的要求。
  二、招标代理活动开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国家或本市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招标工程师原则上应当主持所代理项目的开标、评标等主要招标代理活动。招标工程师确实无法主持的,凭相关证明及本人委托书,经本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同意后,由其他招标工程师主持。
  招标工程师不得接受所代理项目的招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担任该项目的招标人代表。
……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好汉不提当年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3

主题

27

好友

2028

积分

精灵王

发表于 2018-9-5 10:26:16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可以,但政府采购不行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4-18 19:38 , Processed in 0.06659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