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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id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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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个投诉处理案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二十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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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8 11:46:53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五年以上的专业物业工作经验,有三年以上类似规模项目物业管理工作经验”设置为资格条件,同时又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有没有业绩是资格条件,可以设定。但是业绩多个加分是不是应该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资格条件界定的是“有没有”而评审因素界定的是“有多少个,得几分”,个人认为应该是不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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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1-12 11:44:22 |显示全部楼层
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
业绩可以有,但是特定金额,例如采购100万,你非要搞个200万的才算分,那肯定是歧视待遇了,我一般建议甲方业绩金额及时设置,也要远低于你采购的货物价值。原则是尽量表面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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