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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刚:招标采购恶性竞争到底谁惹的祸?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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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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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6 11:43:37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成本的界定很宽泛,不说针对企业本身成本第三者无法测算(难度评标委员在评标室就能测算出投标企业的成本?),另外成本还包括会计成本、机会成本、边际成本、企业整体阶段成本(璧如企业年成本和收益等)。不同的成本测试结果的差别是非常大。法律没有界定清楚,就没法简单判定,我想这也是较少“未闻有质疑投诉打官司维权者”的主要原因。
   璧如1元中标,企业看中的中标后的由此产生的边际收益,如;项目业绩(争取其他项目中标很关键)、广告效应、市场占有率(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信用效益)、后期维护收益、企业发展计划、人才培养等等。为什么所有共享单车都是低于成本价运行,就因为在特殊情形、部分阶段采用低于成本经营是符合企业发展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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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8-12-16 14:40:14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在法律层面清晰界定成本,希望本次招投标法修订,应明确不低于本项目投标会计成本竞标,但稀缺的、资源性的特殊项目除外。
   为什么要除外,是因为市场确实存在极少数特殊采购项目,少数潜在的供应商(腾讯阿里电信移动等集团公司)能做到1元履约,璧如信息云服务之类项目。法律应在履约服务阶段采用超一般的强制性验收措施(璧如提高履约保证金、强制第三方参与验收),保证项目得到保质保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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