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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结果,组织重新评审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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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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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5 17:26:03 |显示全部楼层
ldzaeonk 发表于 2018-12-13 09:39
关于该客观分打错的情况,财政局说评标委员会第一次评审未按招标文件评审为理由要判本项目评标违法,要判废 ...

财政局判本项目评标违法,这个应该没错,但判废标是有问题的。因为:
   87号令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即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审)。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由于原评标委员会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因此应重新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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